在此先簡述新聞稿。被告黃國昌等人遭檢察官起訴案件有煽惑、妨礙公務兩大起訴內容。其檢察官起訴之內容如下:煽惑群眾佔領立法院部分、立法院中山南路正門前衝突部分、對議場執行驅離勤務員警妨害公務。其判決主要內容:「其一,對於煽惑群眾及對警員妨礙公務之行為無罪。所謂『煽惑』,係指一般大眾本無犯罪或違法抗命之意思,或雖有犯罪或違法抗命之意思,但仍未著手實行之時,將因行為人之煽動或蠱惑行為,而使其萌生犯罪或違法抗命之意思或更堅定其本有之犯罪或違法抗命之意思。又該條文所指煽惑之對象既係『他人』,即為自己(包含共同正犯)以外之人,自屬當然之文義解釋。黃國昌等因自己意願,一同佔領法庭,而後群眾乃因社群、媒體報導後,受其號召,故至立法院,難以認定黃國昌等煽惑『他人』。而煽惑他人犯罪之罪刑為刑法306條:『侵入住宅罪』,其『無故』侵入,乃因對立法委員張慶忠快速通過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有疑義,故採此『公民不服從』行為,並非『無故』,因故無罪。其二,對於妨礙公務之判決無罪之因,乃黃國昌等其林飛帆,對於警員驅離並無採取積極之反抗行為,警員摔倒,是因其掙脫而非主動犯意,因判無罪。」
對這個判決,即使我認為太陽花學運是理由正當的抗議活動,並且支持這項活動,但還是感到疑問的就是這個判決所引的「公民不服從」。新聞稿列的公民不服從相關事物如下:
「本件佔領立法院之行為,被告黃國昌等人既主張並非無故侵入,按前說明,自應就其等所抗辯公民不符從之概念,據以審酌本件佔領立法院之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而有正當理由。參酌國內外學說及實務見解,概認公民不服從之要件為:1.抗議對象係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之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2.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3.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4.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5.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6.必要性原則:無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資使用;7.狹義比例原則:抗議行動所造成之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之限度。」
首先想問的是,法院判決之「無故」真的有需要提到「公民不服從」嗎?就正當理由而言,只要敘述張慶忠快速通過行政命令這一塊使得「無故」這方面做為有效判准即可,何以提到「公民不服從」?再者,整體太陽花學運該事件,是否可以稱為「公民不服從」?參照上頭台北地方法院所列之第四點「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就非暴力行為來說,進行「闖入」立法院以及闖入立法院時所造成的議場設施「毀損」,還有後續闖入行政院偷吃秘書長蕭家淇的蛋糕,讓蕭家淇不只財物上的損失,還心靈受創,就讓我難以認同這是所謂的「公民不服從」;雖然後續的民眾受到號召靜坐,警察進行驅離時的不積極反抗符合所謂「公民不服從」,但整體事件仍是有前述所說的暴力行為,不得稱為「公民不服從」,應該算是個「有秩序但帶著部分暴力的抗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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