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要地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搜索
查看: 231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立法程序與技術-立法委員

[複製鏈接]

336

主題

1036

帖子

1483

積分

總區長

Rank: 8Rank: 8

積分
1483

分享勳章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6-1-25 10:13: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產生與任期: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規定: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
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2項規定: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
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
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以上即可彙整出「單一選區兩票制」。
其中單一選區制即是根據第4條第1款劃出73個選舉區,由該區之最高票當選立法委員;根據同
條第2款選出原住民代表,僅原住民才可投票選參選之立法委員;根據同條第3款即是政黨比例代
表制,全國及僑居國外國民共43人。
兩票制即表示每人各有兩票,其中一票投至自己選區,另外一票則是投給各政黨,由票數比例選
出政黨比例代表。

然此制度產生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5%政黨門檻之規定,有無
違憲之問題,也產生了釋字第721號解釋。
其結果是: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其理由是:
1.憲法增修條文修改立委選舉之制度方面: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即是諸如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
 主權原則、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
 體基本原則之所在,此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大法
 官會議由此得出,憲法之修改如未違反前述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或未涉人民基本
 權核心內涵之變動,或不涉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違反,即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2.制度設計方面:我國人民對民主政治之選擇,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其以政黨選
 舉票所得票數分配政黨代表席次,乃藉由政黨比例代表,以強化政黨政治之運作,俾與區域代
 表相輔,此一混合設計及其席次分配,乃國民意志之展現,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
 則。
3.政黨5%門檻方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且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
 之核心內涵,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可參考:
釋字第 721 號: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72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
單一選區兩票制:http://zh.wikipedia.org/wiki/%E5 ... 9%E7%A5%A8%E5%88%B6
聯立制: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1%94%E7%AB%8B%E5%88%B6
並立制: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9%B6%E7%AB%8B%E5%88%B6

特權:
1、相對言論免責權(憲法第73條、釋字第401與435號)
 (1)目的: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
      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釋字435號第一句)
 (2)範圍: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
      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
      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與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
      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
      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憲法第73條)保障之列。(釋字435號第二、三句)
 (3)界限: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踰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
      內,故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
      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釋字435號第四句)(議會自律、必要時才司法)
 (4)責任: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追訴,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除
      因違反其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之意。(釋字第401號
      第一句)
2、不受逮捕拘禁(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八項)
 (1)時間:會期中
 (2)犯罪型態:限於刑事犯罪,且除現行犯外
 (3)立法院許可:立法院共同決定

可參考: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
釋字第 435 號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435
釋字第 401 號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401

*****魔獸地圖有送出權限要求的話我有看到就更新*****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行動裝置版|黑名單|Urbase.net  

GMT+8, 2024-11-25 09:09 , Processed in 0.10380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