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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與技術-法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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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5 10:15: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提案來源
行政院: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
    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
    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憲法第58條第2項)
考試院: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第87條)
司法院:未明文規定,依釋字第175號解釋文,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
    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
    提出法律案。
監察院:未明文規定,依釋字第3號解釋文,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
    七十一條之制訂經過,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
    神相符。
立法委員、黨團為單位:立委: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
              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立法院議事規則第8條
              第1項)
           黨團: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
              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立
              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5條)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
              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
              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
              須維持三人以上。 (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第1項)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
              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
              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
              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 (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第2項)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第3項)
人民請願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章之第64~67條,請願文書之審查規定即是。

法案提出
草案應具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之基本樣式。
議案之提出,以書面行之,如係法律案,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立法院議事規則第7條)
人民請願案除外,由委員會擬具成草案。即是下圖「有關委員會審查」之階段。

圖片來源: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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