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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立法程序與技術-行政命令之審查 [打印本頁]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6-1-25 10:12
標題: 立法程序與技術-行政命令之審查
行政命令為行政機關所訂定,有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兩類,可統稱為命令,於中央法規標準法即如此稱之。

首先定義方面:
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次而生效方面: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行政規則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以及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以上兩種命令經發布後即生效。

最後來到審查:
各機關訂定命令送達立法院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第1項,應提報立法院會議。立法院會議之出席委員對該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有「更正、廢止、存查」三種效果。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1項規定,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兩種效果。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2項規定,三個月內未審查或經審查以上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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