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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法律有獎問答─僅限0072005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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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遙的安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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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6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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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有獎問答─僅限0072005回答
本帖最後由 逍遙的安少 於 2016-1-16 11:32 編輯
如果我在中華民國境內高舉五星紅旗,是否違法?
如果我要入他們的罪,可以透過甚麼條款?諸如妨礙執法、擾亂公眾秩序、未經申請集會等等。
全答方可獲得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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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神稍鳴動,陰霾天空雨點滴,盼君將留此;
雷神稍鳴動,陰霾天空縱無雨,吾亦留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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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6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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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2005
拍片、哭著說你信錯初音未來,發誓永遠不是初音未來控。
當然,還要16歲,那我就給你精神慰撫金500通用貨幣。
你看看人家,人家值1億,你值個屁!?
P.S 少女有點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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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6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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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逍遙的安少
還以為怎這麼囂張,要先買才能看題目XD
我要請求精神慰撫金500通用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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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6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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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0072005
都設定錯誤了,還好你是總區長,有權限直接可看。
25元已匯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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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6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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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0072005 於 2016-1-16 09:48 編輯
會不會牽涉到違法問題,首先不問物權、環境的範疇好了,這題目相信是盡量限縮於刑事問題。
跨越時空來說好了,這在我國曾經從有罪變為無罪的轉變,最著名的就是刑法100條所謂的「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變更國憲、顛覆政府」,這牽涉到《刑法》、《懲治叛亂條例》與《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構成了中華民國戒嚴加上動員戡亂時期,也就是1949年5月20日至1992年5月22日為止,總共長達43年的白色恐怖。在
意圖為之而著手實行
的犯罪構成要件下,尤其在戒嚴未解除的軍事審判時期,更不用說五星旗,也許光持有本書籍,不久人就被宣告槍決,而不只是被失蹤而已。在《懲治叛亂條例》與《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廢除,以及刑法100條修訂後,白色恐怖時期即結束。這邊我就草草帶過了。
現在高舉、持有或找塊地插五星旗,已經不會被視為犯罪行為;由其他法律也沒有可以持有、高舉五星旗為由而入罪的規定或解釋。必須因為人有強暴、脅迫或恐嚇等行為,或集會時未履行《集會遊行法》或他法的公法上義務,才可能被認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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