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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2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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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與良知:執法者的選擇 By:祖兒
人權監察日前指出,二○○五年終審法院援引歐洲人權法庭的判例,確認警方有責任協助遊行集會順利進行,不容阻撓和打壓,但警方近年處理示威的手法,已違反這個指引。
七 月一日下午,警方多次攔截遊行隊伍,阻礙前進,更有區議員目睹警員恐嚇遊行人士。七月二日凌晨,警方將靜坐示威者扣上手銬,拳打手無寸鐵的人,用胡椒噴霧 猛噴示威者的眼睛,拘捕記者,驅逐人權監察員。七月十三日晚上,三位長者在遊行往禮賓府途中要求離隊如廁,警察竟以「要請示上級安排」不予放行。
「服從」非抗辯理由
《警察通例》要求警方須盡量配合傳媒的採訪工作;《約翰奈斯堡原則》列明警方設立禁區時不應驅逐人權監察員;聯合國《人權捍衞者宣言》則明言政府有責任和義務保護人權自由。顯然,警方對示威者採取鐵腕手段,不但牴觸《警察通例》,侵犯基本人權,還違反了國際公約。
有言執法者只是奉命行事,毋須承擔責任,對此,國際社會其實早有公論。
二 戰後,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進行軍事審判。納粹分子以「服從長官、服膺德意志法律」為屠殺行為抗辯,惟法庭指服從軍令並非殺人理據,多名戰犯被判絞刑。及後 聯合國按紐倫堡審判的法律依據編訂「紐倫堡原則」,當中第四條列明:「在允許作出道德抉擇的情況下,任何人以服從政府或上級的命令行事,並不能豁免其在國 際法中應負的責任。」明示「服從上級命令」並非可接受的抗辯理由。納粹屠殺猶太人,就是服膺政府法令的反人道罪行,即使執行者只是聽命上級,仍須負上自身 的道德責任。
人民藉遊行集會表達意見,只為追求公義,並非與警為敵。當極權政府專橫跋扈,人民苦無出路,惟有以激烈行動來喚醒大眾,反抗霸權。示 威者不是暴徒罪犯,不應加以侮辱或傷害,但當八十多歲的長者也被扣上手銬,和平靜坐的人被打至傷痕纍纍,「處理示威者」變為侵犯人權甚至違反國際公約的任 務,執行者實難逃道德和違法執法的責任。
一九九二年,一名曾駐守柏林圍牆的前東德士兵,因射殺試圖攀越圍牆的逃亡者,被判三年半徒刑,此乃著名的 「柏林圍牆射殺案」。裁決理據是上級命令未必正確,士兵雖是執行命令,但當明知唾棄暴政追求自由的人是無辜,射殺就是有罪。當法令和良知有衝突時,良知就 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不是法令。一個曾駐守邊境的前東德人認同判決:「你不能不開槍,但你可以選擇射不中。」
在上級命令與良知道德之間,執法者其實是可以選擇的。
祖兒
自由撰稿人
蘋果日報2011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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