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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國父孫文聲討滿清十一大罪狀書 (轉貼)

孫中山

  我們說滿清政府,而不說中國政府,這是有意識地這樣說的。中國人現在並沒有自己的政府,如果以“中國政府”一名來指中國現在的政府,那麽這種稱法是錯誤的。這也許會使那些對中國事務不熟悉的人感到驚異,但這乃是一個事實--是一個曆史事實。爲了使你們相信這一點,讓我們向你們簡單地敘述一下滿清王朝建立的經過吧。

  滿洲人在與中國人發生接觸以前,本是在黑龍江地區曠野中飄泊無定的遊牧部落。他們時常沿著邊界侵犯並搶劫和平的中國居民。明朝末葉,中國發生大內戰,滿洲人利用那個千載難逢的機會,用蠻族入侵羅馬帝國的同一種方式,突然襲來,占領了北京。

  中國人不甘心受外族的奴役,便向侵略者進行了最頑強的反抗。滿洲人爲要強迫中國人屈服,便殘酷地屠殺了數百萬人民,其中有戰鬥人員與非戰鬥人員、青年與老人、婦女與兒童,焚燒了他們的住所,劫掠了他們的家室,並迫使他們采用滿洲人的服飾。據估計,有數百萬人因不服從留發辮的命令而被殺 戮。幾經大規模流血與慘遭虐殺之後,中國人才終於屈服在滿清的統治之下。

  滿洲人所采取的次一個措施,就是把所有涉及他們的對華關系與侵華事實的書籍文獻加以焚燒銷毀,借以盡其可能地使被征服了的人民愚昧無知。
他們又禁止人民****集會以討論公共事務。其目的乃是要撲滅中國人的愛國精神,從而使中國人於經過一定時間之後,不再知道自己是處在異族的統治之下。

現在,滿洲人爲數不過五百萬,而中國人口則不下四萬萬,因此,他們經常害怕中國人有一天會奮起並恢複其祖國;爲了防範這一點,已經采取了而且還正在采取著許多戒備手段。這一直是滿洲人對中國人的政策。


1912年孫中山率文武官員祭明孝陵

西方人中有一種普遍的誤會,誤以爲中國人本性上是閉關自守的民族,不願意與外界的人有所往來,只是在武力壓迫之下,才在沿海開放了幾個對外貿易的口岸。這種誤會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對中國曆史缺乏了解。曆史可以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從遠古直到滿清初建立,中國人一直與鄰國保有密切的關系,對於外國商人與教士,從沒有絲毫惡意歧視,西安府的景教碑提供我們一個絕妙的記錄,說明早在西元第七世紀外國傳教士在當地人民間所進行的傳播福音的工作;再者,佛教乃是漢朝皇帝傳入中國的,人民以很大的熱情歡迎這個新宗教,此後它便日漸繁盛,現在已成爲中國三大主要宗教中的一種。不僅教士、而且商人也被許可在帝國內部自由地縱橫遊曆。甚至晚至明朝時,中國人中還沒有絲毫排外精神的迹象,當時的大學士徐光啓,其本皈依了天 主 教,而他的密友、即在北京傳教的耶穌會教士利瑪竇,曾深得人民的尊敬。
  
隨著滿清王朝的建立,政策便逐漸改變:全國禁止對外貿易;驅除傳教士;屠殺本國教民;不許中國人向國外移民,違者即予處死。 這是什麽緣故呢?這只是因爲滿洲人立意由其管轄範圍內將外國人排斥出去,並唆使中國人憎恨外國人,以免中國人因與外國人接觸而受其啓迪並喚醒自己的民族意識。滿洲人所扶育起來的排外精神,終於在一九○○年的義和團騷動中達到最高峰。現在大家都知道了,義和團運動的首領不是別人,而正是皇室中的分子。由此就可以看出,中國的閉關自守政策,乃是滿洲人自私自利的結果,並不能代表大多數中國人民的意志。在中國遊曆的外國人常可以看到這樣的事實,即:凡受官方影響愈小的人民,比之那些受影響較大的人民,總是對外國人愈爲友善。
自義和團戰爭以來,許多人爲滿清政府偶而發布的改革詔旨所迷誘,便相信那個政府已開始看到時代的征兆,其本身已開始改革以便使國家進步;他們不知道,那些詔旨只不過是專門用以緩和民衆騷動情緒的具文而已。由滿洲人來將國家加以改革,那是絕對不可能的,因爲改革意味著給他們以損害。實行改革,那他們就會被中國人民所吞沒,就會喪失他們現在所享受的各種特權。

  若把官僚們的愚昧與腐化予以揭露出來,就會看到政府更爲黑暗的一面。這些僵化了的、腐朽了的、毫無用處的官僚們,只知道怎樣向滿洲人謅媚行賄,借以保全其地位去進行敲榨搜刮。

下面就是一個非常顯著的例證:滿清政府駐華盛頓公使最近發布了一個布告,禁止住在這個國家之內的中國人與反滿會黨有任何往來,違者即將其在中國本土的家人及遠族加以逮捕並處以格殺之重刑。象中國公使梁誠先生這樣一個有教養的人所做的這樣一種野蠻行爲,除了可能認定他是想討好政府以便保全其公使地位外,不能夠有其他解釋。想由這樣的政府和其官吏厲行改革,會有什麽希望呢?

  在滿清二百六十年的統治之下,我們遭受到無數的虐待,舉其主要者如下:

(一)滿洲人的行政措施,都是爲了他們的私利,並不是爲了被統治者的利益。
(二)他們阻礙我們在智力方面和物質方面的發展。
(三)他們把我們作爲被征服了的種族來對待,不給我們平等的權利與權益。
(四)他們侵犯我們不可讓與的生存權、自由權和財産權。
(五)他們自己從事於、或者縱容官場中的貪 汙與行賄~
(六)他們壓制言 論 自 由。
(七)他們禁止集會自由。
(八)他們不經我們的同意而向我們征收沈重的苛捐雜稅。
(九)在審訊被指控爲犯罪之人時,他們使用最野蠻的酷刑拷打,逼取口供。
(十)他們不依照適當的法律程序而剝奪我們的各種權利。
(十一)他們不能依責保護其管轄範圍內所有居民的生命與財産。 
 

  雖然有這樣多的痛苦,但我們曾用了一切方法以求與他們和好相安,結果卻是徒勞無效。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中國人民爲了解除自己的痛苦、爲了普遍地奠定遠東與世界和平,業已下定決心,采取適當的手段以求達到那些目標:“可用和平手段即用和平手段,必須用強力時即以強力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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