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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個熱門廢死議題

參考新聞:
http://www.nownews.com/n/2015/05/30/1705754
https://tw.news.yahoo.com/%E9%81 ... A%86-042019608.html
http://news.cts.com.tw/cts/socie ... 6.html#.VWmXt8-qqko
總之就是割喉案。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4 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5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只有271、272才會有可能被判死刑,所以其他如義憤、過失、幫助自殺者不在討論之列,其他特別法如軍法規範太特別也不在討論之列.....

個人意見:
我覺得死刑無用,殺人罪所包括之犯罪者我認為都已負被殺風險,敢負這風險我就認為其不怕死刑。
又或者想被法律所殺之人,更是不怕死刑。

所以死刑留著不僅沒用,還可能助長殺人。
故我主張應廢死。

其他如正義、人權等,我則還忙著,後天才有空想,來討論啊啊啊啊~~

回復 1# 0072005

那麼有無替代方案,
來取代現有死刑的機制,
例如強制勞動(北韓模式),
或者其他能夠讓犯人確實補償社會的方式.

因為廢死有可能會某程度讓犯人事前心存僥倖.

備註:
儘管如此,
我也是廢死派的
因為死亡對某些極重大犯行的人是一種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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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冒、拉肚子、期中考=回晚了......

我覺得現有死刑機制取代,與補償社會方式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前者是社會隔離,後者是犯罪者教化。

首先社會隔離方面,分為期間、場所兩大問題:
期間方面,就死刑可以說是終身了,與終身監禁相同,我國無期徒刑最多僅關30年,而無死刑的德國最多就關25年。而是否用真正的終身監禁取代死刑則是值得討論的問題。
場所方面,是否限於監獄,也是值得討論的問題。這與犯罪者的教化有關,要關在監獄、精神病院、醫院心理輔導等等,對犯人補償社會的心理有許多變數。

次而犯罪者教化:
這是犯罪者主觀意願的問題,若是以強制方式,則係屬與懲罰無異之社會報復,我認為這與補償社會之行為相去甚遠。而透過教化使犯罪者願意補償社會,就宗教、醫學、心理輔導等措施,如也是以強制方是灌輸,是否屬於洗腦也是一問題。

以上多屬思想,學術成分不足,不過我覺得犯罪者應有自己選擇場所,以探究自己是否想選擇悔改、補償的自由,這與現時監獄還境有關,使得我對監獄能否負擔矯治功能,產生很大的疑問。而是否會演變為鑽漏洞,圖個坐牢好環境,這可能還須比較他國監獄的環境了,可能是優待,也可能是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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