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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彩學運 (轉FB)

本帖最後由 希爾克 於 2014-4-5 13:24 編輯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 ... k/1413314422263485/
先提供網址  在這裏面我看到一個很有趣的東西

反服貿所謂的「黑箱」的法源,竟然是蔡英文民國91年擔任陸委會主委時提出的修正案,立法也是蔡英文,反服貿背後也是蔡英文,她到底想要把台灣搞到怎樣?這下蔡英文糗大了!
「黑箱」作業始作俑者是蔡英文
民國91年9月底扁政府陸委會主委蔡英文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翻修,提出扁政府行政院草案,第五條規定「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見院總字第1554號政府提案第8786號)」(也就是說,蔡英文認為服貿協議,僅需行政部門片面決定即可)
10月初國民黨深覺此案不妥,由立委陳學聖領銜提出修正案,共有國親兩黨43位立委與民進黨1位立委李文忠連署。在第5條第2項內加上「並送立法院備查(見院總字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4379號)」等字眼。
蔡英文眼見無法拒絕,竟然臨時想出特別加上「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等字眼。(也就是說,蔡英文認為如有必要時,兩岸協議可以「黑箱」處理)
林飛帆、陳為廷、魏揚、黃郁芬...所有反服貿的人士,你們所批評的「黑箱」作業始作俑者是蔡英文,你們怎麼不去找黑箱的始作俑者蔡英文出來針對此事說清楚講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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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各會員國於1969年5月23日通過簽訂「條約法公約」,作為國家之間訂立條約之規範。
根據該公約規定,締結國際條約之主要程序如下:(一)派遣代表並授與全權證書,(二)有關代表協商條約內容,(三)簽署條約,(四)立法機關批准條約,(五)條約生效,(六)履行條約義務等等。
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三十九條又規定:總統依本憲法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
所謂「依本憲法之規定」係指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等規定而言。依上開規定,我國締結國際條約之權,專屬於總統,除總統或其授權之人外,任何人無權代表中華民國締結國際條約,自屬當然。
國家締結條約,須先指派全權代表談判,以決定條約之內容,達成協議後則簽署之。簽署後即成為條約案,應送立法機關批准。
立法院只有批准與不批准的決定權,不批准時,行政院可咨請總統提出覆議,覆議不過,行政院就只有接受或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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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現在學運的領袖的一些背景
20130407林飛帆的演講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LllhkuK7mM
林飛帆:【我們這一代的人怎樣延續鄭南榕那一把烈火,持續保持烈火的溫度影響到下一個世代,下下一個世代。】

這個學運已經由反服貿轉變成反馬的行動了
反服貿只是個藉口 背後有誰在操作應該看的出來 就不明說了
簡單來說 兩個黨都很爛 不過有個黨的吃相卻是特別難看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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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waynechen251


    這樣惡鬥 =-=  只會把 台灣整個鬥掉 而中國 就只用 拿張椅子 坐著看戲就好  台灣就會自動的夸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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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黑箱是不對的,大家在盡力阻止這個過失,部分媒體雖重現事實,可是還是難免除轉移焦點之嫌,檢討過去是必要的,可是知錯故犯,然後卸責給過去執政者,第一幼稚,第二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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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希爾克

先說一下
這個我不太懂
但是有個地方我頗在意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不管是時間也好情勢也好內容也好
好像是不太一樣的東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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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兩岸服貿並不是法律 而是兩國之間的協定 並不是所謂立法可以解決的事情
一開始的程序正義 就錯了

而且逐條審核只是洩漏籌碼而已
30秒強行過關之前
服貿已經被民進黨杯葛1年之久
請問這樣的情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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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正在進行修復, 短期間請大家多多包涵. 主要是要修復一些被修改的設定, 也請大家不要驚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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