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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

本帖最後由 0072005 於 2014-11-1 21:47 編輯

比例原則源於德國,旨在國家進行干預行政時,目的與手段必須均衡。於我國成文法中可於憲法第23條推論得出,或看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規定。

比例原則的內容大致有:
一、適當性原則:
  又稱合目的性原則,此原則認為干涉行政須有合法之依據,且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是否適當在憲法第23條中有列舉4種目的為標準。
  1、防止妨害他人自由:例如妨害自由罪。
  2、避免緊急危難:例如建築物之消防措施規定。
  3、維持社會秩序:例如交通安全維護。
  4、增進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一詞難以界定,通常指足以使一般大眾獲有反射利益。
二、必要性原則
  又稱侵害最少原則,指於眾多選擇、手段或方法之中,選擇一侵害最少的手段。須檢討的項目約以下幾種:
  1、達到目的的手段有多少
  2、那些手段對基本權的限制、侵害
  3、選擇限制、侵害最少的手段
三、過度禁止原則
  即狹義之比例原則,為比例原則最後的檢證程序,雖合乎目的且採必要手段,但仍不可致使損害過,使其與利益顯失均衡。

以上為比例原則之內容,參考李惠宗的行政法要義、憲法要義,為使複習方便而將內容弄得濃縮簡略,有部分名詞就沒多做解釋,應該不會對比例原則的了解有太大的阻礙,相信網路上的資料可以做很大的補充。維基百科:比例原則
似乎還多出了一條目的正當性原則,檢證目的是否正當就是。

感覺007探員最近剛好都發到我公民課程正在教的東西。
廣澤天下,洩慈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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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a5714737


    嗯嗯這些都與公民科目關於政府與人民的方面關係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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