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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0072005 於 2014-12-29 18:13 編輯
覆議制度係指行政院對於立法院已決議之事項,使立法院再一次審議,為權力分立的功能之一。
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完成三讀之條約案、法律案及預算案由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並函送行政院,由行政院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之程序。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滿足以下4點要件後行政院即可將法案移送立法院:
1.須為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2.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
3.總統核可
4.時限內送達立法院
送至立法院後,即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章「覆議案之處理」規定(第32~35條)處理
首先直接由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審查,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長列席說明。
審查過後,即應於送至立法院15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然表決須於立法院會期中才可進行,會期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若為休會期間則應於送達七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處理之。差別僅在於會期中以送達立法院時開始起算,非會期中以開議後開始起算。
開始處理即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會有三種效果:
1.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2.贊成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
3.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事例補充====================
正常的案例方面我不確定有沒有動用過覆議權,既然正常我看也不用多提了吧。
不正常的案例有我們的馬小九
新聞:會計法覆議,馬總統創憲政惡例
主要是立法院的法沒修好,還有復議補正也沒做,就直接送行政院。
造成行政院必須替立法院想辦法,而行政院又以有違平等原則,因此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作為理由;違反平等原則會窒礙難行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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