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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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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28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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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與技術-全院委員會
全院委員會
本帖最後由 0072005 於 2014-12-29 18:12 編輯
全院委員會之組成和院會相同,區分的原因,是為了作清晰明辨的討論,並應給所有立法委員
參加機會,只審查六種議案,共同審查之。
1、組成:全體立法委員,由院長擔任主席。
2、職權:討論並審議下列議案
(1)緊急命令追認: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
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1項)
(2)同意權行使:立法院依憲法行使總統對人事任命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
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
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
(3)覆議案審查: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立法院
職權行使法第33條第1項)
(4)不信任案審查:不信任案應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並
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委員會應自不信任案提報院會七十二小時後,立
即召開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前項全院委員會審查及提報院會表決時間,應於四
十八小時內完成,未於時限完成者,視為不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簡而言之
,主席收受後提報院會,72小時內到全院委員會,48小時內審查完且院會表決完畢。
(5)提議彈劾案: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
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
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3條)
(6)提議罷免案:立法院依憲法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
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
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條之1第1項)
另第(5)、(6),立法院僅是提案,提案通過者,(5)是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6)是由選舉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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