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
登錄
論壇
搜索
幫助
導航
私人消息 (0)
公共消息 (0)
論壇任務 (0)
系統消息 (0)
好友消息 (0)
帖子消息 (0)
戰略要地
»
個人文學區
»
MIKU法院
» 民事訴訟法-證據-自由心證主義
返回列表
發帖
0072005
發短消息
加為好友
0072005
當前離線
UID
13
帖子
5809
精華
17
積分
8028
要地威望
1891
通用貨幣
3774
要地貢獻
1582
武裝
8.8 cm KampfwagenKanone 36 L/56
載具
Panzerkampfwagen Tiger Ausf. E
來源
二次世界大戰
閱讀權限
150
來自
屏東
在線時間
2373 小時
註冊時間
2011-6-11
最後登錄
2022-3-27
要地特務總指揮
積分
8028
要地威望
1891
通用貨幣
3774
要地貢獻
1582
1
#
跳轉到
»
倒序看帖
打印
字體大小:
t
T
發表於 2015-4-29 22:14
|
只看該作者
民事訴訟法-證據-自由心證主義
自由心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自由心證主義賦予法官在證據方法及證據評價上極大判斷權。
但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其他:
1.自由心證主義特別應用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2.證明預斷之禁止:法院對於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應先調查其是否符合「待證事實主張證明之必要性」與「證據聲請合法性」。如認為不符要件,應予以闡明,並給予聲請人補正之機會。如未經審酌即予以駁回,即屬證明預斷。
3.證據共通原則:一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不僅可為其有利事實之認定,法院亦得將其為有利於他方當事人之事實之認定。可超越辯論主義。
4.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
(1)法院尚未調查:得撤回證據之聲明
(2)法院已調查:非經對造之同意,不得撤回(因可能成立反而為有利於對造之心證)
收藏
分享
0
0
0
讚
噓
返回列表
[收藏此主題]
[關注此主題的新回復]
[通過 QQ、MSN 分享給朋友]
戰略要地重大資訊
關閉
關於要地的異常
將軍正在進行修復, 短期間請大家多多包涵. 主要是要修復一些被修改的設定, 也請大家不要驚慌.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