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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3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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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行為併用
行為併用禁止理論
指行政機關不得於行政契約法律關係之下為行政處分之行為,換言之,能用行政契約,即不應用行政處分。
目的
為達成行政之目的,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性質上顯不相容者外,行政機關有行政行為選擇自由。
問題
得否併用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則有不同之見解。
學理上有兩派論點。
一派:如於行政契約關係再容許行政處分,對相對人產生突襲效果。
一派:非當然不得為之,有例外情況。即是於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即不算突襲。
實務上可併用之。
實務上似乎以非當然不得為之,於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例外。
結果
不得並用為原則,得併用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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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考前複習,內容少,有空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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