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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在交通事故當中
應注意而未注意實在是有失公允
試問 當一輛貨車在合法高速行駛內撞死突然闖安全島的民眾
請問該貨車司機為何要以"應注意而未注意"而遭受開罰

雖然死者為大,但在法律中 應以 法理情 為順序
而非情理法

在我的價值觀中十分不解此規範的意義
綜觀各車禍事件,無論對錯
肇事人絕對是會被開罰的一方
儘管肇事人完全合法 沒有半點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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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要地的異常

將軍正在進行修復, 短期間請大家多多包涵. 主要是要修復一些被修改的設定, 也請大家不要驚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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