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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因比賽研究過國家主權和自決權的兩大問題,雖然情感上我不是居住台灣的公民,但或許我可以在法理上解釋一下。
就台灣是否流亡政府,國際法下的答案為「否」。台灣被稱作De Facto (State) De Facto 是拉丁文,指些國家擁有實質對該土地的擁有權和控制權(即主權)但沒有國際認同的獨立主權國家(Independent Sovereignty State)。事實上,很多國家也面臨同一情況,例如科索沃等,他們的國家也加入了小聯合國UNPO(Unrepresented Nations and Peoples Organization)。另外,某程度上塔利班聖戰組織等等也可視作為De Facto。
這個問題主要出現的原因是因為承認國家的制度不一致,現在唯一一個國際性條約為Montevideo Convention (MC),為獨立主體國家下了4個定義,現也為國際引用。但由於此條約歷史悠久,條約落後,而且其法律效力只用於簽署的國家,故目前也沒有就承認國家定義在國際達成共識。而因這類條件而成為國家的我們稱為Declarative theory 但另外一面,國家也可因其他多數國家承認而成為Sovereignty State,例如目前的在聯合國的索馬里,雖然其政府控制權只有政府大樓外的數條街道,但因國際上承認成為SS,這類的國家為Constitutive theory
明顯地,台灣符合 Declarative theory ,但沒有符合Constitutive theory,故出現De Facto 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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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透過你的解釋,我頭一次明白De Facto是 ...要地威望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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