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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的...

我相信不論世界上任何法官都務必要熟讀心理學吧。
說話大聲僅代表被告作賊心虛,在法庭上絕對沒有優勢。

何況,辯方的責任只需要證明檢控方提供的證據不足,或者資料有誤導
因為法理精神是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然而,說出真相,就是最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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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警方處理比較好...大叫或跑走沒有什麼好處。

一般而言,這類案件在香港應是控告遊蕩罪或是猥褻侵犯罪
而案件應由證明客觀犯罪再到主觀犯罪。

客觀犯罪而言,如果只要受害者感到身體被惡意接觸(要素1),而合理地造成不安、恐慌(要素2)
便構成客觀犯罪。
主觀犯罪上,建基於客觀犯罪的事實基礎,再證明被告故意惡意接觸對方身體---即符合三大條件後,方可入(猥褻侵犯罪)

客觀犯罪而言,如果對方徘徊、跟蹤(要素1),而合理地造成不安、恐慌(要素2)
便構成客觀犯罪。
主觀犯罪上,建基於客觀犯罪的事實基礎,再證明被告故意跟蹤,並這成他人不安(要素3)---即符合三大條件後,方可入(遊蕩罪)

在首宗案件,控告舉證難度在於主觀犯罪。一般而言,風化案法官會非常小心分析案情,例如案件的現場,時間; 接觸的部位、持續時間和被告的反應。
符合以上條件是非常困難的事情。
遊蕩罪如是,要證明對方的跟蹤持續性和故意跟蹤的程度。

所以刑事案件的舉證是十分困難,而且仔細。


我只可以說,這篇是垃圾文章; 而我只道出那個事實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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