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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goahead 於 2011-8-23 18:20 編輯
回復 7# Handsomehang
我卻認為,依照法律觀點,他需要接受懲罰.
在法理而言,他的上述行為已經犯罪.
不論事後如何後誨也好,只要證明他當時客觀性地犯案而且具有犯罪動機
就是犯罪.
在上述事件而言,女事主受姦成孕,而且已經證實該嬰孩與被告有血緣關係
而男事主在事後亦能清楚地描述當時情況,即是他具有犯罪動機.
雖然不知道大陸法的相關條文,但我知道他需要接受懲治.
若果他真的有悔意,相信他不會有反對
這樣才可以有社會公義,以防止其他女性受傷害
另一方面,被告認罪,而且對事件具有深切悔意
他更用行動作援救了當事人,而當事人亦接受了他的道歉
這樣的話會給予法官跟感化官良好的印象
一般的強姦案是無期徒刑.
但被告認罪及有悔意,一般會減刑超過1/3
加上假釋及良好紀錄而減刑 通常10年內便可放回
這樣做才可以鼓勵更多犯人主動認罪
所以不是一股腦同情犯人就可以,還有社會公義需要包括多方面的意見
假如這項理由受人濫用,豈不是會造成道德風險(moral haz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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