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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1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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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路易洪 於 2011-6-21 22:10 編輯
無罪
依刑法規定,若緊急避難時殺人兒時者,無罪,頂多輕判「毀吮屍體罪」而已。
真實案例:幾十年前的海山煤礦爆炸倒塌,只有一個礦工存活。被援救上來時述說被困在地底的二十多天是如何活下去的:在爆炸的那一瞬間,他因為剛好在岩壁後工作,沒有受到重傷,但是等他清醒時一看,四處都是屍體,包含他最要好的同事。為了下去,他很嚇心來割取朋友屍體上的肉塊,就著水吞食。直到重見光明。被救出來說出的這番話,舉世震撼,檢察官和法醫為了查證是否屬實,特別自掘出來的屍體驗屍,果然發現在某些屍體上的大腿腹都有拳頭般大小的凹口,因此移送法辦。但是法官審判時認為加害者是為了求生,不得已為之,所以無罪定讞,只因毀損屍體罪判處拘役而已。這是由法醫權威楊日松柏是親口講述,由編者筆記。
當然故意殺人再吃人肉當然是有罪的,而且還會加重致死刑(台中女保險員被分屍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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