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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罪還是沒罪? [打印本頁]

作者: byeme    時間: 2011-6-19 15:19     標題: 有罪還是沒罪?

本帖最後由 byeme 於 2011-6-21 22:14 編輯

想信大家都認為殺人是不對,
除了自衛殺人外,其他一律為有罪,
但如果為了保命(自衛不算)而殺人又有罪嗎?
我舉一例,
有4人乘船到海中心,
怎知遇到風暴,
一起被沖到一個小島,
結果他們都被困在該小島,
他們知道兩星期後會有船經這,
但附近都沒有食物,
一星期後便會餓死,
一星期後,
他們都餓到暈,
一人提議抽籤,
如果抽中了便要死而其他人可以吃他的人肉活到下一星期,
其中一人因仁義道德拒絕了,
結果那一天晚上沒有抽籤,
其中兩人由於受不了,
殺了另外一個人,
那兩人馬上吃他的肉,
之前拒絕的人也受不了也一同吃,
一星期後,
船隊看到屍體把三人送到法庭,
三人如實說出殺死了他們的同伴的經過和原因,
那法官應判他們有罪還是沒罪?
作者: 零售商    時間: 2011-6-19 20:23

回復 1# byeme
這應該是麥可桑德爾寫的Justice (正義) 裡的內容吧?!
作者: byeme    時間: 2011-6-19 20:49

本帖最後由 byeme 於 2011-6-19 20:50 編輯

回復 2# 零售商


   沒錯
但那討論的是功利主義。
我只是引用其例子,
因為覺得很有意思。
作者: 零售商    時間: 2011-6-19 20:57

回復 3# byeme
我知道
作者: samsam    時間: 2011-6-20 10:34

有罪
其他人並非自願被殺(即抽籤)
作者: witanina123    時間: 2011-6-20 18:41

你們無視了重要的水
作者: samsam    時間: 2011-6-20 19:10

你們無視了重要的水
witanina123 發表於 2011-6-20 18:41



    假設人不需飲水可以嗎?
作者: jacky32120    時間: 2011-6-20 23:28

水不是討論重點吧.......
作者: adolf1993    時間: 2011-6-21 00:27

無罪理由

1.犯罪必須依當地法令決定其罪刑(假設此無人島無國屬)

就例如在公海中殺人,除了所屬船隻之所屬國有審判權外,其餘一概不得干涉

沒什麽論點可言...就打這個吧!
作者: samsam    時間: 2011-6-21 11:14

無罪理由

1.犯罪必須依當地法令決定其罪刑(假設此無人島無國屬)

就例如在公海中殺人,除了所屬船隻之所屬 ...
adolf1993 發表於 2011-6-21 00:27



    應該是指中華民國或者香港法律
作者: adolf1993    時間: 2011-6-21 21:41

應該是指中華民國或者香港法律
samsam 發表於 2011-6-21 11:14



    對方辯友,您是從何論證,在此審判的法律是中華民國的法律抑或是香港法律

    若您方無法論證出這塊,那此論點並不能為我方所接受

    故還請您再多提出些證據來證明您方的據論是正確的
作者: byeme    時間: 2011-6-21 21:44

本帖最後由 byeme 於 2011-6-21 21:48 編輯

都離題了= =
這題目主要比較的是人權法律比較重要還是多數人的生命比較重要
作者: 路易洪    時間: 2011-6-21 22:07

本帖最後由 路易洪 於 2011-6-21 22:10 編輯

無罪
依刑法規定,若緊急避難時殺人兒時者,無罪,頂多輕判「毀吮屍體罪」而已。

真實案例:幾十年前的海山煤礦爆炸倒塌,只有一個礦工存活。被援救上來時述說被困在地底的二十多天是如何活下去的:在爆炸的那一瞬間,他因為剛好在岩壁後工作,沒有受到重傷,但是等他清醒時一看,四處都是屍體,包含他最要好的同事。為了下去,他很嚇心來割取朋友屍體上的肉塊,就著水吞食。直到重見光明。被救出來說出的這番話,舉世震撼,檢察官和法醫為了查證是否屬實,特別自掘出來的屍體驗屍,果然發現在某些屍體上的大腿腹都有拳頭般大小的凹口,因此移送法辦。但是法官審判時認為加害者是為了求生,不得已為之,所以無罪定讞,只因毀損屍體罪判處拘役而已。這是由法醫權威楊日松柏是親口講述,由編者筆記。

當然故意殺人再吃人肉當然是有罪的,而且還會加重致死刑(台中女保險員被分屍命案)。
作者: adolf1993    時間: 2011-6-21 22:07

本帖最後由 adolf1993 於 2011-6-21 22:09 編輯

回復 12# byeme


    那你ㄧ開始就應該要清楚地闡述你要打的重點

    而我只是以我的觀點來看有罪或是沒罪

    單就字面上來看有罪以及無罪,你也不能夠限定我所闡述的事實

    要打有罪無罪的事實性辯題就說清楚點,要打人權以及現行法律的價值觀辯題亦同

    否則會讓人搞混的
作者: byeme    時間: 2011-6-21 22:10

本帖最後由 byeme 於 2011-6-21 22:14 編輯

回復 14# adolf1993

看首三行= =
經你這一說,還是加顏色好了。
作者: adolf1993    時間: 2011-6-21 22:23

回復 15# byeme


    通常一個題目在出來時,會有一段闡明為何這個辯題會出來的解釋(需要性)

    在解釋完之後,才會再下面再註明所要表達的主旨

    不過也是我眼睛看不出來,沒有看清楚其中的意思,是我疏忽

    在此鄭重向您道歉
作者: byeme    時間: 2011-6-21 22:29

沒關西 沒關西
是我排版不好。
作者: waynechen251    時間: 2011-6-22 11:20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
在特定情況下(如主題的情況)
因為為了生存而"不得以"殺害其他人
是沒有刑責的
作者: JUS3698    時間: 2011-6-22 13:43

如果不殺  四個人都死   但是如果殺一人  就可以救活大家   寧可殺一人救三人   不要一個都救不回來
作者: byeme    時間: 2011-6-22 13:45

回復 18# waynechen251


    你說的應該是自衛= =
作者: B咖    時間: 2011-6-22 20:40

有罪
違背仁義道德,那還做人類幹麻?
吃自己同伴的肉?乾脆變禽獸
既然想活,一定有辦法?
如果要違背道德不如來世做畜牲= =
作者: waynechen251    時間: 2011-6-22 22:23

回復 21# B咖


    無罪 法律本來就是不考慮道德良性
試問,若您騎車遇到了一條狗和一個人
而在無法煞車成功的情況下
您寧願撞誰??(注意 僅能擇一)

選人,難道狗不是生命嗎?無道德良知
選狗,人不是生命嗎?無道德良知
作者: jacky32120    時間: 2011-6-23 15:55

有罪的......

不應該在追求自己利益時剝奪他人利益

不然這世界上就會產生一種情況

窮人或走投無路之人

將富人殺害之後財富據為己有

而其並不會被社會所定罪

我認為罪刑是一定要有的,只是可以減輕其刑

但並非完全的廢除
作者: samsam    時間: 2011-6-23 16:17

#13

因此是有罪
#18
那可否殺害你為維持我的生命?
#19
是有無罪而非能否救回
作者: wilsont58895    時間: 2011-6-23 18:24

砍手砍腳便可以吃
何需直接殺人?
作者: JUS3698    時間: 2011-6-23 18:42

回復 25# wilsont58895


   把手跟腳砍了跟死了不是沒兩樣?   在讓自己的家屬更辛苦?
                    成為家庭中的負擔    何必呢?
作者: B咖    時間: 2011-6-25 13:11

回復 26# JUS3698


    你覺得他們把手捐給同伴的心態
會覺得他自己是個負擔?
家屬也可以為他感到驕傲
畢竟它的手是救活人命的
而不是意外發生的
作者: byeme    時間: 2011-6-25 15:09

前提是犧牲者不想犧牲任何東西,
如果犧牲者自願犧牲當然沒有罪,
現在因為每一個都想生存才有人提議抽籤決定和有人被殺。
作者: samsam    時間: 2011-6-25 15:21

前提是犧牲者不想犧牲任何東西,
如果犧牲者自願犧牲當然沒有罪,
現在因為每一個都想生存才有人提議抽籤決 ...
byeme 發表於 2011-6-25 15:09



    嗯
因犠牲者並非自願
因此有罪
作者: carlk8417    時間: 2011-6-25 15:30

我選錯了= =

我想說的
是就算餓也不能吃人..
像是AB裡的第7集
作者: B咖    時間: 2011-6-25 16:00

回復 30# carlk8417


    是是...
您並沒有選錯阿
正方=無罪
沒看過ab~"~
作者: jacky32120    時間: 2011-6-25 20:24

正方是有罪吧..........

看看投票的那邊.....

我跟29#同樣認為有罪
作者: JUS3698    時間: 2011-6-25 20:37

本帖最後由 JUS3698 於 2011-6-25 20:39 編輯

回復 27# B咖


           我還沒有看過砍手砍腳後  還不會因為失血過多死亡  砍手?  手的肉夠三個人三天?  腳的肉 夠你三個人撐四天? 一定還要砍其他地方     


           家屬以你為榮?   家屬看到後已經非常痛心了  哪個父母會以自己被砍手砍腳的兒(女)為榮阿
作者: byeme    時間: 2011-6-25 20:51

本帖最後由 byeme 於 2011-6-25 21:15 編輯

雙方可嘗試從道德觀念和多數人的生命的角度進行分析。
例如法律本身的用途和根據甚麼準則判決。

如果我換一個例子,
4人不小心被一個恐怖組織綁架了,
恐怖份子分子可以讓他們3人活命離開,
但要親手殺了剩下那一個和吃他的肉,
其中可以自由選擇。
那3人又有罪嗎?
作者: samsam    時間: 2011-6-25 23:28

雙方可嘗試從道德觀念和多數人的生命的角度進行分析。
例如法律本身的用途和根據甚麼準則判決。

如果我換 ...
byeme 發表於 2011-6-25 20:51



    假設有甲乙丙丁四個人
那麼恐怖份子說甲乙丙可以占說選殺了丁後回家
還是四人互相殘殺?
作者: byeme    時間: 2011-6-26 00:08

回復 35# samsam

甲乙丙丁要殺死他們其中一個就可以,
即甲乙丙可以選殺了丁後回家
作者: B咖    時間: 2011-6-29 11:10

原來是我選錯
罪過阿~"~
作者: Empire_A    時間: 2011-7-8 20:05

應是有罪
你在餓 怎麼不割自己的肉來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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