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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要地檢舉區總法 [打印本頁]

作者: 將軍    時間: 2011-11-19 16:49     標題: 要地檢舉區總法

1.地方型事件屬於區長管轄,總區長可以行使監督責任或協助處理

2.非地方型事件屬於告訴乃論罪,裁示庭為此檢舉投訴區

3.事件情節重大屬於公訴罪,裁示庭為此檢舉投訴區
(ex:恐怖行為,叛軍,言語攻擊他人等)

4.事件發生經過1月內若無人檢舉,則逾法律追溯期

5.事件經過裁示結案後3日有異議得提出,則申訴無效

0.要地法規為人治法,要地管理團隊保留法條詮釋權
作者: waynechen251    時間: 2012-9-30 20:30

此篇文章我還真沒注意到

希望將軍能將此規定設置為公告
而非置頂
才能有效使人明白
作者: 將軍    時間: 2012-9-30 22:49

回復 2# waynechen251

這是一個不錯的建議.
作者: carlk8417    時間: 2012-10-2 21:53

恩推薦了我才看到
看來還真的是要推一下下阿
作者: konyosam    時間: 2012-10-4 23:22

我覺得應該要擬定一些規則才行,否則好像感覺可能會引發認為偏心或怎樣的負面想法...
作者: waynechen251    時間: 2012-10-5 19:00

回復 5# konyosam


   由於檢舉區的作用類似要地法庭裁決的人員以將軍與其他總區長來擔任
所以偏頗的判決基本上發生率小於1%
您可以不用擔心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2-10-5 21:15

回復 5# konyosam


基於要地自治原則,各版區區長擁有自設版規能力,而這裹主要是處理對區長裁決,有所不公的事情。

因此,不需要一本厚厚的法典
作者: waynechen251    時間: 2012-11-11 21:31

要地採取的策略是地方自治
類似聯邦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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