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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燒死異教徒大會 [打印本頁]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6-1-1 01:11     標題: 燒死異教徒大會

某些尚在水面浮游的,卻不報到的,可見在倒數天出外當現充。。

對於首要甲級罪犯─0072005,充公一切關於初音未來的私有財產


甲級罪犯─llps51402被判罰抄我是一個死肥宅100次,七隻字需依次用七彩虹顏色去書寫。


甲級罪犯─B943B0022,被判負責逆光源氏計劃,終身不得接近及收養蘿莉


乙級罪犯─G.E.M.歌迷樂,判與如花接吻5分鐘之刑


是次判決,不得上訴。

政務區總區長
戰略要地大FFF異端審判所所長
逍遙的安少
民國一百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作者: llps51402    時間: 2016-1-1 07:58

請安少手下留情
一切都是時也、運也、命也
都是不可抗拒之外力所造成
我等也是努力抵抗未果
面對千百個人情壓力
不得以才出此下策成為現充

望大人明察!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6-1-1 13:42

回復 2# llps51402


別胡扯了,我完全看不到你有抵抗,好嗎......
作者: llps51402    時間: 2016-1-1 14:33

回復 3# 逍遙的安少


稟報所長
我等真的是等抗強大的人情壓力
在此等壓力下潰不成軍
於是就成為現充了
被征服者是沒有選擇權的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6-1-2 23:24

本帖最後由 0072005 於 2016-1-2 23:30 編輯

我跑去101跨年、聽演唱會、吃麥當勞惹。

對於確定終局判決,俺先聲請再審+釋憲拖時間先

===================
你發文時正在看演唱會,阿妹不是我的菜....看得好累= =

之後消夜吃麥當勞跟朋友鬼混到凌晨4點,還跟朋友的馬子傳初音教。

回到家已經6點....

之後1/1整天只有吃與睡,今天有一半也是呵呵,直到現在才有體力上要地呵呵。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6-1-3 11:57

回復 5# 0072005


阿妹不是我的菜


這一句,我直接理解為異性朋友,不是你親屬妹妹或台人演唱者。

基於上述情況,特此給予再審機會。

被告有罪,除未能如期報到,也證明了從事一級現充活動,特此加重刑罰!

除充公一切關於初音未來的私有財產,勒令改信洛天依教,此為終審,即日執行!!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6-1-3 16:53

回復 6# 逍遙的安少


    看我再揪檢查總長幫我非常上訴

事由:
阿妹是張惠妹的說,是我朋友你該忌妒才是。其實不是我朋友,是我朋友的偶像。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廢棄原審判決,發回再審之,已如安少述。
又一級現充活動是三小,可見再審判決又顯然違背法令,即罪刑法定之原則,故當然無罪。不過充公之初音,安少應留存,每天使用,我再買就好呵呵。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6-1-3 17:10

回復 7# 0072005


此次審判已為終審,根據法規,只有所長(即我)具有特赦權利,惟是次犯人觸犯現充甚為嚴重,且毫無悔意,砌詞狡辯。

行為囂張拔扈,勒令即日充公所有初音未來產品,並須立即在洛天依教堂受洗。
作者: 將軍    時間: 2016-1-3 18:19

太殘忍了,
不忍直視,
總區長真是太過於嚴苛了.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6-1-3 19:00

回復 9# 將軍


確實,0072005總區長事後還跑上來放閃,實在太殘忍了。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6-1-3 19:21

哎呀,這叫再審事由懂不~係判決離譜時,給我這種良民推翻終審用的。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6-1-3 19:27

回復 11# 0072005

再審是由不適用於終審裁決。

是次終審決裁加刑。

若要推翻終審,只有特赦令。


Any question?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6-1-3 20:22

本帖最後由 0072005 於 2016-1-3 20:24 編輯

回復 12# 逍遙的安少


    根據國際公法,刑法屬地效力於台灣,當然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能再審滴

只有最後審依通常方法無法上訴時判決即告確定,只能依再審事由推翻,通常規定嚴謹。

所以我又逃離安少魔爪了

懂?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6-1-3 20:26

回復 13# 0072005


給我終審後,仍然可以上訴的條文。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6-1-3 20:31

我們給犯罪人拿來翻盤的就再審跟非常上訴。

第 五 編 再審
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
    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
    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
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第 421 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
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聲請再審。
第 422 條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
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
    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
    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第 423 條               
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第 424 條               
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
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第 425 條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
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
第 426 條               
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
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
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
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第 427 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第 428 條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
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
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
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
第 429 條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
轄法院為之。
第 430 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
,得命停止。
第 431 條               
再審之聲請,於再審判決前,得撤回之。
撤回再審聲請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第 432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及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及其撤回準用之。
第 433 條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 434 條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第 435 條               
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
第 436 條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第 437 條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
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但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
亡者,得由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得為承受訴訟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
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
檢察官陳述意見。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準用
前項規定。
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之判決,不得上訴。
第 438 條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其
再審之聲請及關於再審之裁定,失其效力。
第 439 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
所諭知之刑。
第 440 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將該判決書刊
登公報或其他報紙。
第 六 編 非常上訴
第 441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第 442 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
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第 443 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第 444 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 445 條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第 446 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 447 條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
    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
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第 448 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
不及於被告。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6-1-3 20:51

回復 15# 0072005

基本上,我已經詳細閱讀了一次,也查了相關資訊。

0072005所說的台灣上訴,確實是不限次數,但非常上訴推翻終審裁決似乎有一定限制。

根據第 441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所以你有提出非常上訴的權限嗎?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6-1-3 21:03

回復 16# 逍遙的安少


    當然是透過將軍來對檢察總長施壓幫我上訴囉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6-1-3 21:13

回復 17# 0072005


第 430 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
,得命停止。


我理解了,那麼充公初音未來私有產及改信洛天依教吧。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6-1-3 21:30

回復 18# 逍遙的安少


    我又反悔了

我決定把自己引渡到要地設MIKU法院自為審判ZZ......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6-1-3 21:42

回復 9# 將軍


    我都忘了自己也是總區長了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6-1-3 22:02

本帖最後由 逍遙的安少 於 2016-1-3 22:05 編輯

回復 19# 0072005

根據國際公法,刑法屬地效力於台灣,當然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能再審滴

節錄:0072005 #13回覆

戰略要地 網站服務條款

1.尊重言論自由,但是自由以不侵犯別人的自由為原則

2.尊重台灣及美國以及所屬國法律,若不幸觸法應自行負責

3.尊重各區區長所設立的區務規則

4.祝您愉快...將軍留


這樣的話,我只好根據戰略要地網站服務條款,燒掉MIKU法院,以尊重台灣法律了。
作者: 將軍    時間: 2016-1-3 22:07

兩位總區長太淘氣了,
筆戰也要適可而止,
傷感情就不太好了.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6-1-3 22:11

回復 22# 將軍


我認為此次事件惟一的解決辦法是授予我們二人鐵十字勳章。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6-1-3 22:23

回復 22# 將軍


    這次戰得那麼高端,鐵十字勳章感覺合情合理。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6-1-3 22:26

回復 21# 逍遙的安少


    可見所屬國法律才是重點,已歸MIKU法院管轄。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6-1-3 22:40

回復 25# 0072005


國家定義由主權、人民、領土三者構成。

你的MIKU法院/0072005國一無主權、二無人民、三無領土,怎算國家?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6-1-3 22:52

回復 26# 逍遙的安少


    於中華民國獨立運作的法院行不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6-1-3 23:00

回復 27# 0072005


現實中,中華民國沒有獨立的MIKU法院。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6-1-3 23:37

回復 28# 逍遙的安少


    它存在於要地的說,同時受多國保護似乎
作者: 黃帝    時間: 2016-1-4 06:40

那麼宗教法庭異端審判條例適用於要地嗎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6-1-4 19:09

也許在要地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都能適用??
作者: llps51402    時間: 2016-1-5 16:11

沒想到才幾天沒上
就上訴的如此專業
那是否在頭號要犯與安少互相攻防的情況下
能夠偷偷特赦小的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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