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立法程序與技術-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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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4-10-26 15:07
標題:
立法程序與技術-司法解釋
本帖最後由 0072005 於 2014-12-29 18:13 編輯
1.審判解釋
即是法的續造,又稱法官造法。當法律規範不夠詳盡或意義模糊時,法官仍必須做出判決,因此必須做出具體的解釋、闡明,以達成之。僅對該個案有拘束力。(判例方面不在討論範圍,可參考許宗力大法官談我國的判例制度
http://emiliencestmoi.pixnet.net ... B%E5%88%B6%E5%BA%A6
)
2.大法官解釋(憲法第78、79條)
(1)依憲法第78條規定,其以「法律及命令」作為解釋標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A.「憲法疑義」解釋:「行使職權,適用憲發法生疑義」。
B.「憲法(權限)爭議」解釋:「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
C.「法律牴觸憲法疑義」解釋:「行使職權,適用於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
(2)立法委員做為聲請主體(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一項第三款)。例如釋字第603號解釋一例。
以上即是司法解釋,但我只打了與立法權相關的範圍,等以後有時間或者課上到相關的東西時我再來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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