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台灣是否流亡政府,國際法下的答案為「否」。台灣被稱作De Facto (State) De Facto 是拉丁文,指些國家擁有實質對該土地的擁有權和控制權(即主權)但沒有國際認同的獨立主權國家(Independent Sovereignty State)。事實上,很多國家也面臨同一情況,例如科索沃等,他們的國家也加入了小聯合國UNPO(Unrepresented Nations and Peoples Organization)。另外,某程度上塔利班聖戰組織等等也可視作為De Facto。
這個問題主要出現的原因是因為承認國家的制度不一致,現在唯一一個國際性條約為Montevideo Convention (MC),為獨立主體國家下了4個定義,現也為國際引用。但由於此條約歷史悠久,條約落後,而且其法律效力只用於簽署的國家,故目前也沒有就承認國家定義在國際達成共識。而因這類條件而成為國家的我們稱為Declarative theory 但另外一面,國家也可因其他多數國家承認而成為Sovereignty State,例如目前的在聯合國的索馬里,雖然其政府控制權只有政府大樓外的數條街道,但因國際上承認成為SS,這類的國家為Constitutive theory
明顯地,台灣符合 Declarative theory ,但沒有符合Constitutive theory,故出現De Facto 的情況。作者: goahead 時間: 2014-6-1 22:22
在獨立方面,這個說法很難說,需要交由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去判決。
目前國際法使我們能夠獨立的權利稱自決權(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但國際法下的國家主權(Right of Sovereignty) 卻經常與自決權相互衝突。很可笑的是,聯合國內的成員國的意見相左,故現在我們仍未就此取得共識。因為聯合國憲章其中一項說明自決權為inalienable right,同一時間又說國家主權不容其他國家侵犯。同時,自決權下人民(people)的定義不清,亦受不少人批評
但經歷60年辯論後,國家主權似乎被壓下,自決權目前漸漸有少許優勢。目前聯合國的遊戲方式如下:
1. 如果是二戰前的殖民地,主權國須交由民眾決定是由獨立(Decolonization),或將問題移交給聯合國下的UN Trusteeship Council判決,但1994年後,這個機構已經停止運作。
2. 如果是土地的原居民 (Indigenous People),國家須給予內部自決權 (Internal rights of self-determination)(即成立特別行政區或自治區),獨立等外部自決權會被視作違反主權(External rights of self-determination)
3. 如果以上皆否,國家可按自身憲法而向民眾實施不同程度的自決權。例如英/美國憲法容許公投是否獨立,中國/俄羅斯則視作違法
4. 如果出現武力情況,國家可按反恐論
5. 如果反對派武力情況而得到國際同情(即符合Constitutive theory),政府需要倒台或重組。(例如是利比亞、黎巴嫩等等)
就西藏問題,我們必須了解這樣的事實:藏人的文化背景與漢人完全不同。
雖然我也認為西藏不應該獨立(External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但基於民族之間的包容,中共應該給予它們內部自決權(Internal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所有事實必須透過溝通和談判,並非單方面對流亡政府宣佈成恐怖勢力(他們根本什麼都沒有做過),然後斷絕來往。其實流亡政府希望的就是中共給予他們內部自決權,像當時清朝與西藏之間的關係。
另外,西藏的流亡政府確實是沒有做過任何恐怖活動,但西藏等其他的極端份子則因為中共長期打壓而反擊,只是因為中共使用Generalization,使人們將它們弄成同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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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他的意思是如果台灣搞獨立,中共就會派軍隊武力佔領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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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確信政治不是分左右紅藍綠,而是一個長期的反思過程。我們存在問題,但同樣我們也可以在事實的情況下,由溝通下解決問題。即使萬般不情願,但我們不是駝鳥,無論代價多少,問題必須得到解決。最重要的是: "Don't think as an academic, think as a citiz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