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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學生佔領立法院:「今天過服貿,明天拆政府!」 [打印本頁]

作者: Sin Nombre    時間: 2014-3-19 00:37     標題: 台學生佔領立法院:「今天過服貿,明天拆政府!」

今天過服貿,明天拆政府!



在台灣,為抗議國民黨將《兩岸服貿協議》送立法院存查,抗議民眾在立法院外舉辦「守護民主之夜」,200多名抗議學生,在9點多衝破立院大門,直奔議場,隨即衝破議場大門佔據主席台,宣佈「人民自己審服貿。」

傍晚在立院門口舉行的反服貿「守護民主之夜」,聚集了200多民抗議群眾,學生在場外演講、反對國民黨強度關山,但相關單位不予理會。晚上九點多,學生及抗議民眾以打游擊的方式,從各個進出口衝進立法院,大聲呼喊口號,表達反服貿訴求,立法院駐衛警築起人牆擋住立院大門,轄區警方接獲通報也立即到場支援,反服貿學生於晚間9時30分攻破大門,衝進立法院議場並佔領主席台。

為防止警方進行驅離,數十名學生用椅子堵住議場的門,築起防禦工事,不讓警察進入議場,9點55分與警方爆發推擠衝突,並向駐衞警潑水,學生高喊「把議場還給人民」。目前與警方僵持中,戰況激烈。

[youtube]GRU8_XkDKMI[/youtube]

服冒對台衝擊分析 台灣大學經濟系-鄭秀玲教授
http://www.slideshare.net/hungchengtu/ss-24730814
作者: 將軍    時間: 2014-3-19 01:00

大陸和香港及澳門的朋友們可能對一些專有名詞會有點疑惑,
透過維基百科我來補充一下,
服冒為何.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又簡稱「服貿」,是海峽兩岸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第四條所簽署的服務貿易協定。由於該協議對於台灣產業涉及層面廣泛,在台灣政界與社會引發高度爭議。

主要論述彙整:

支持
臺灣有政界和民間商業人士對兩岸服務業貿易協議持正面看法。他們主張,兩岸服務業貿易協議對臺灣實則有利,因中國大陸開放給臺灣的產業項目均高於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開放程度,並且允許中國大陸的企業與企業主來台,有助於增加臺灣的就業機會、改善臺灣勞工的勞動條件、處境以及待遇,增加臺灣服務業的良性競爭。而允許臺灣企業登陸部署中國大陸的服務產業,則打開自由貿易的機會之窗。例如晶華酒店董事長潘思亮於2013年6月28日說,他認為政策開放一定是利多於弊,而日本過去作法封閉,台灣不應該步上日本的後塵,而要開放一點,「不要怕這怕那,一起把餅做大。」

反對
臺灣政壇與民間的質疑如下:第一,兩岸市場規模差距極大,且政治體制有別,此協議可能嚴重衝擊,甚至引入帶有政治企圖的中國大陸企業攻佔臺灣服務業(特別是資本額較小的美容美髮業、倉儲、汽車租賃與汽車維修、印刷出版、餐飲、洗衣、旅行等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但馬英九政府從協議溝通、談判到簽署,始終未適當公開訊息,納入臺灣民間以及產業界的討論意見,而採「先簽後公布」的形式。例如東吳大學郭振鶴教授指出,「一般服務業是偏向勞力密集,金融業是偏向資本密集,應以獨立協議或合併方式來處理。現在統統夾帶在一起,會讓人有圖利特定企業或走向政治統一的疑慮。」第二,此協議可能造成中國大陸管理人員藉此協議合法來台工作與居留,時間可超過世界貿易組織待遇(無限期展延)。合法來台居留的中國大陸管理人員無需負擔公民義務即可享有各項公共服務與基礎建設,特別是不經六個月等待期即可加保的超國民全民健保,並且他們為移居臺灣所作的投資,於臺灣累積經濟資本、提昇服務業技術方面,貢獻不大,卻可能為臺灣帶來巨大的社會成本以及政治、主權方面的衝擊。 台大經濟系鄭秀玲教授認為,雙方談判結果嚴重不對等,中國基於其國家發展需要及對台政治戰略,談判具強烈目的性。如中方需要台灣人才、技術的產業(例如醫院),即開放台灣獨資進入;不需要或台灣較有競爭力的產業,則設下重重投資限制。台灣方面,不僅弱勢民生產業被要求對中開放,且攸關台灣民主自由和個人隱私的產業(例如電信服務、廣告業),以及有國家安全疑慮的產業(如快遞運送、海陸空交通運輸、地質探勘)也必須開放;在雙方都開放的項目上,中國以開放模式的差異充分享受談判成果。

ps.
台灣立法院,
相當於國會同時也是最高立法機關,
立法委員相當於國會議員,
國家的運作皆出自民選的立法委員之手.
作者: KATSURA    時間: 2014-3-19 06:42

反觀香港學運,我只能一笑置之
十二萬人還不如這二百人的戰力強大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4-3-19 08:41

回復 3# KATSURA


香港人不具備民主發展傳統,人民參政意識弱是在所難免。

還有是香港人沒有擔心去發動衝突,而只能遊行走過~
作者: samsam    時間: 2014-3-19 10:41


作者: 银色子弹    時間: 2014-3-19 18:31

不多说,就说一句,民粹真好,呵呵
作者: 憤怒的葡萄    時間: 2014-3-19 18:46

回復 6# 银色子弹

學生運動不好嗎?很乾淨沒什麼利益衝突
作者: 银色子弹    時間: 2014-3-19 19:16

本帖最後由 银色子弹 於 2014-3-27 00:52 編輯

回復 7# 憤怒的葡萄


    从来没觉得台湾的‘皿煮’好,学生运动就没利益冲突了??呵呵,也不知道背后是谁在鼓动

 所谓台式民主的特点就是,没有黑白,只有蓝绿;野蛮的族群争斗,有你没我,势不两立!老子就是反对你,无论你做什么老子都反对你!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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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发现是学生领袖全是民进党的人啊,果然很干净
作者: Sin Nombre    時間: 2014-3-19 19:27

不是有個中國作家講過,
他每次在網上看到中國網友批評西方民主,
他就像看到一群太監在講,你看,做愛多傷身啊,還會得病,
還好我們早閹了。
作者: samsam    時間: 2014-3-19 19:27

回復 6# 银色子弹


無意爭鬥
但請問你知道何為ECPA嗎?
作者: 憤怒的葡萄    時間: 2014-3-19 19:30

真是抱歉竟然讓你那麼生氣,可是看來對你來說這應該是一場鬧劇吧,事實上是你沒有民主的鑒別度,因為你對這個詞一點也不尊重……
作者: samsam    時間: 2014-3-19 19:35

本帖最後由 samsam 於 2014-3-19 19:37 編輯

回復 9# Sin Nombre


值得擁有自由的祇有知道自己值得擁有自由的人呀…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4-3-19 20:02

回復 11# 憤怒的葡萄


我看到另一種意思。

言論中,銀色子彈沒有對民主持任何態度,他僅是認為"台灣的民主"不好。
作者: 447802516    時間: 2014-3-19 22:15

哈哈……多看少说多思考……果然是永恒的真理……
作者: 希爾克    時間: 2014-3-20 15:13

個人觀點  

反黑箱  服帽 保留問題  
但 這不是現在的重點
國會癱瘓 等於  國家沒在運作了
任何的待通過的案子 都無法審核 因為
國會 現在無法發揮作用  再來是
有人意識到了麼 每當快要接近選舉時
才會發生 類是這種"問題"的出現
只有"問題"的本身  卻沒有 "解決"的方法
反對也是一種解決方法 但 反完了之後呢?   
根本問題還是存在
作者: ILOVEROC    時間: 2014-3-20 16:08

這場運動昨天我有到場參加

事實上這個運動,最初在反的不是服冒,而是政府的黑箱操作,是程序正義,訴求逐條逐項審查,而不是被躲在象徵"民意"的立法院裡,自己黑幕起來通過的  我們氣的不是與大陸人親近 而是我們被自己的政府所蒙蔽 而且這個運動其實已經從去年7月就展開了,但是能見度不高。許多媒體都是刻意忽視不報導的 而3/18 那天就是 服貿會要通過的 送到行政院日子 。
說來可恥 我也是立法院被占領  當晚 才知道有這個的事情  我很感謝 那些衝在第一線的 學生 他們很多都是台灣最頂尖大學 台大 清大 政大 的學生 他們知道他們是被政府蒙蔽的, 也願意站出來 喚醒 大家  不要當一個奴才 而是要當一個懂得掙脫的奴隸

很多時候 我們人民是被政府矇在鼓裡的 我們自己以為的民主 其實一群在小圓桌裡面 以我們人民當作籌碼 給賣掉的。
台灣的民主 "當然不好"  那是對我們身在台餐的人 以我們自身去比較 歐洲 北歐的民主
而且我覺得 台灣的民主成果 是我們最寶貴的東西 是經過上一代人 的流血 努力換來的

事實目前的現場是這樣的  是理性的 很多警察朋友 也不願意攻擊學生  甚至在推倒 大門的時候 警察 跟學生一起合力把 門 安全的放置在旁邊   一群人 在旁邊喊 小心 小心 不要受傷  進去立法院後 我們甚至還做資源回收   但這些媒體都沒報導 而是刻意營造出 暴民的現象 。
至於政治操作的問題  我是不知道, 但是在現場確有一個這樣的情況。
一個泛綠要選台北市長的 醫生政治人物 帶著媒體進來議場想要關心學生  但是卻被學生集體 喊著
"不要作秀 不要作秀"  那個醫生當場臉整個綠掉   

我想說的是 現在的學生基本上 早就沒有再區分 藍跟綠 他們都是用懷抱著 對國家的熱情 來到這裡的
但是這些媒體會報導這些嗎?   
但是這些 都是我到了現場  用雙眼親眼來見證的
作者: samsam    時間: 2014-3-20 16:32

回復 16# ILOVEROC


雖然好像有點串 (國語:揶揄?)
但我還是認為你們的訴求未免過於留於表面
「訴求逐條逐項審查」其實還不是由立法院審查
恐怕對於議席超過一半的國民黨根本無效 所有有用的意見也會被立刻駁回

最後 我也不懂該說甚麼 加油吧
作者: vincenttse    時間: 2014-3-20 20:10

本帖最後由 vincenttse 於 2014-3-20 20:17 編輯

看到台灣的學生的行動,我真的很感動和佩服
感動的是他們為了民主,可以與政府為敵
佩服他們行動如此迅速,有勇有謀
在這裡清一清概念
台灣學生不是反對服貿,
而是反對政府的黑箱作業,
反對政府官商私授,
反對政府不先做咨詢,
反對政府先斬後奏

你們台灣人一直都嘲笑我們為什麼香港人如此的弱
十多萬人也不如200多人
談佔領中環也只是談,紙上談兵,更何況談香港的普選...

可是我只可以說,香港沒人敢死,沒有人有必死的決心,
應該說,沒人能在家人面前死,令他們傷心,
或怕家人受到報復
怕的是中共開坦克下來,
所以香港的抗議,抗爭,只不過是一場鬧劇,只是一場show

這麼多年來,我除了六四事件的追思會,我什麼的社會運動都沒有參加
我不是追思他們的義舉,而是要銘記住,
民主運動領導人決定的錯,
不但會導致人命傷亡,最重要是會令後代失自由!
今天我不死,他朝後人代我死,但失去的是可貴的自由

可能沒有找到同志仁士,可能是自己思想太高
可能是自己高估自己,可能是自己怕死
但我從來沒有忘記小學時我的志願~我將來要做中國的拿破崙
要做一個統一中國的大總統
終有一天,我的願望應該會有人達成
可是會是我嗎?

我已經做好必死的覺悟
沒有必死的決心,沒有自由的享受
北朝鮮與瑞士,香港人你們會怎決擇?

請問我的關張趙,諸葛亮在那裡?
朕要統一中原,光復漢室呀...

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by匈牙利革命家xyz(不記得他叫什麼名字)
作者: waynechen251    時間: 2014-3-22 17:48

本來打著 拒絕黑箱作業 人民自己審服貿 逐條重審
最後在江院長抵達時 口號改為 退回服貿協定
對話只維持了18分鐘 由對話成了強迫接受條件

請問 這當中出了什麼問題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4-3-22 18:16

以下為 Andy Chou 載於臉書聽完陳淳文教授講解程序上問題的近況動態的觀點。

聖人不死,大盜不止。

今天上完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後,深深覺得自己的分析有多麼淺薄,甚至有些論點根本錯的一蹋糊塗,有重重的被陳淳文教授甩了兩巴掌的感覺。但經過這近乎兩個小時的分析,真的讓我對這件事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以下基本上是以老師的講次內容闡述,希望更多人理解這幾天發生的事情。

(一) 要求「程序正義」?

這個部份昨天的文章有提過,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訂定,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因此就此項法律規定,服貿協議的生效並未違法。然而學生所提出的訴求「逐條審查」,依照釋字329號規定,須經立法院逐條審查者必須具有法律位階。然而本案已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獲得法律授權,此種涉及人民權利但得到法律授權者當然不須逐條審查。

抽象的法條或許不夠具說服力,早在2002年台灣加入WTO時就是一例,並未出現簽署WTO條約前要由立法院逐條審查的案例發生,因此本案在程序上並未違法,既然沒有違法,那程序正義的正義到底在追求什麼?

(二) 沒有違法,但我們反對黑箱作業?

黑箱究竟存不存在? 在去年九月時蘇貞昌提出要與馬英九進行服貿議題的辯論,假如服貿的黑箱存在,那蘇貞昌與馬英九是要進行什麼辯論? 如果服貿是個黑箱,那世人怎麼在去年就得知服貿議題?

再者,如果服貿是黑箱,那經濟部所公布的服貿內容,立法院抗爭者的抗爭台灣的80項開放商品、大陸的64項開放商品又是從何得知? 那究竟黑箱存在哪? 有人認為黑箱存在這項協議以30秒迅速通關,然而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訂定之協議送交立法院備查,超過三個月若無反對則自動生效,此期限得以延期一次,因此超過六個月以上必定自動生效,就法條來看迅速生效的結果是立法院經過人民授權所訂定的法律中的規範,而既然立院並未提出異議的合法程序,因此也不是黑箱。

(三) 國會都是執政黨勢力,所以才無法反對服貿?

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三分之一以上立委即可聲請釋憲,這就是賦予國會少數制衡多數暴力的一項合法途徑。假如立法權專衡無理,權力分立的運作制度下司法權仍具有節制的功能。又或者有人主張釋憲案緩不濟急,無法阻擋當前對國家可能造成的巨變,根據釋字585、599號表示,大法官也可以做出暫時處分的作為,暫時阻止可能造成不可回復傷害的行為。因此,如果服貿真的有問題,在野黨仍可以此方法節制執政黨的濫權。

(四) 希望重啟朝野協商?
根據國會自律原則,朝野協商結果推翻原案有甚麼問題?

究竟朝野協商在權力分立架構下扮演甚麼腳色? 從小到大我們學習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可有學過一權叫做朝野間的秘密會議? 如果一個法律具有瑕疵、具有爭議,立法院可以主張修法、反對黨可以提出法律修正案,修改現有法條。若在野黨因為居於少數弱勢,而法條的確侵害人民權利,也可提出釋憲案由司法權出馬節制立法濫權。然而朝野協商的權力,賦予自誰? 如果經過三讀並經總統公布的法律都可以用朝野協商,在小房間裡協商協商就任意更改,那台灣的民主法治在哪裡? 台灣還需要三讀的法治程序嗎? 還需要立法院的運作嗎?

更別說當初簽訂的ECFA就是朝野協商的產物,現在又要以朝野協商來廢除其中的服貿協議,究竟朝野協商是什麼怪獸,官威這麼大? 難道朝野協商才是民意的展現? 假如朝野協商是民意的展現,那人民2012年選出多數執政黨的民意是什麼? 只是選舉兒戲嗎? 這樣以後我們也不需要執政黨跟在野黨,任何議題都協一協商一商,有問題就再協再商推翻就好,那法治的秩序何在? 朝野協商是一個極度需要改善的國會亂象,是台灣在世界僅有的亂象之一,當然不可以拿來做為民意的象徵或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而在釋字432號中,大法官表示除了明顯及重大瑕疵的事件,大法官不宜涉入審查,清楚明白表示國會自律乃國會運作之重要原則。而今民眾以佔領國會方式要求退回協商,不就是明明白白的干涉國會自律嗎? 去年馬王政爭高喊的國會自律,何以在此案就不奏效,何以這次人民可以不管法律程序,將已經通過的法條以政黨協商的方式逐條重新審查呢?

(五) 人民衝入立法院?

這是我態度轉變最大的一項議題,人民究竟可不可以衝入立法院? 今天人民不可以衝入立法院,並不是因為國會的神聖性,而是這本身就是一個違法行為。民國93年3月20日邱毅率眾衝撞高雄地方法院大門,依照首謀聚眾妨害公務罪判處14個月有期徒刑,假如衝撞地院大門違法,那衝入國會是否也屬違法? 假如今天人民可以衝入國會,那是不是代表有一天軍隊也可以衝入國會,雖然不流血不暴力,可是人人如果都可以佔領國會,那台灣與中南美洲、非洲等等常常被軍隊佔領的落後無法治國家的差別在哪裡?

如果說人民要幫自己發生佔領國會的行為因為沒有血腥沒有暴力所以就是對的,那衝撞總統府的張德正不也是人民不也是為自己發聲,為甚麼就有罪? 如果今天我們要的是法治,那警察就必須遵守法律規定逮捕學生,這才是現有法律下真正的法治程序。否則,這才是踐踏民主、踐踏法治精神。

(六) 人民佔領國會是捍衛民主?

回到權力分立的本質,從小到大學習的公民課本都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何來「人民」一角? 那人民的意志究竟在哪裡展現,民意的展現就是立法權代議制度設計的意義,因此不能以「人民」具有權力這項理由來行所謂捍衛民主之實,因為人民這個腳色已經授權給立法權,破壞這個授權的原則實際上破壞的正是民主憲政。若以人民專政取代權力分立,那才儼然成為所謂的人民共和國。

那立法權無視人民的民意該怎麼辦? 下一次選舉不要選他是一種方法,而為甚麼要等到任期結束才重新選就是因為這樣才能保持民主憲政的穩定,或是前述的要求在野黨修法、聲請釋憲也是方法。第二是行使罷免權,走人民當家的正當法律途徑,而不是佔領國會、強調人民最大,這種人民最大的口號,才會毀棄台灣的民主、破壞台灣的法治,因為在憲法中並未說明「人民」的權力怎麼節制,而沒有節制的權力就是危險的、不可被接受的,因此人民的權力已經轉嫁到立法的代議士身上,而在憲法中即有完整的立法權節制規範,所以人民的展現即是立法權存在的意義。

(七) 但使用體制外的手段,不也是一種訴求正當性的表現嗎?

在1990年釋字261號產生前,萬年國會因為並未在憲政體系中運作,自然不具有正當性與合法性,在不具有立憲主義的政府運作下,反對意見並沒有被吸納的空間、也沒有合憲合法的解決管道,因此以體制外的衝突達到反對意見的表述,是可以被接受、是逼不得已的行為。然現今台灣早已進入民主法治的時代,在西方立憲主義精神的憲法中,充分規範少數遭受多數暴力時的救濟途徑,而西方立憲主義中的一項重要內涵,就是保護少數遭受多數暴力的摧殘,因此強調效法過去的抗爭行為有時空錯置的問題,因為在現有民主法治的憲政體制下,人民的權利已經獲得充分保障。而各種可以依循的管道,在前文中都已提及。

(八) 結論

建立於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台灣的憲政體制完整、民主法治也得以運作。依照法律行使即並未違反法治,即沒有程序正義之問題,而自去年起即有服貿議題的討論,民眾也可上經濟部網站瀏覽服貿協議,服貿的生效模式也依循現有法律,即沒有黑箱之說。人民高喊的捍衛民主、推崇的朝野協商,實際上鼓舞了錯誤的方式(違法進入國會、國會亂象),而將立法權收歸人民自身的行為更違反權力需要節制的基本原則,事實上才可能是破壞民主法治的行為,而這些體制外抗爭行為有時光錯置的疑慮,因為在現有憲政體制下的確有完善的方式吸納反對意見,而不需走上違法佔領國會之途。

聖人不死,大盜不止。權力分立並不能建立在道德的對與錯上,而是建立在野心對抗野心、權力對抗權力。因為聖人沒有人可以制衡他,所以缺乏制衡的權力造成的反而是更加混亂的社會。這樣捍衛的民主究竟是什麼? 口口聲聲說的程序正義究竟在哪裡? 值得省思。至少在這些法學觀點上,我認為這樣的分析是對的,所以推翻了許多我昨天的想法,希望自己不會是沉默螺旋的一環,而是說出我覺得是正確的事情。


以下則是認為程序違法,10校法律系所學生會聲明的觀點
台大、政大等10校法律系學生會今聯合發表聲明指出,針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於3月17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內,違背議事法規、蔑視民主價值之審查過程,他們予以譴責,並支持人民與公民、學生團體所採取之「非暴力不合作」抗爭模式。(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聲明內容:

我們針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於3月17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內,違背議事法規、蔑視民主價值之審查過程,予以譴責,並支持人民與公民、學生團體所採取之「非暴力不合作」抗爭模式。

現代社會乃一多元價值並存,不同利益相衝突之社會,故選舉代議士之目的,正在於其能代表不同的價值與利益群體,於國會殿堂上相互辯論碰撞,進而折衝妥協,並求得一平衡點,而由此所生之法律,即為人民公意之表現,亦只有依此種法律而統治,方得謂之為民主政治。

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就其於經濟上對於不同產業之不同利弊,及鑑於兩岸之特殊軍事外交關係,其重要性自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所謂「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觀諸服貿協議之內容,其重要性概如國會制定之法律,自應以審查法律之標準審查之,實不可率以審查行政命令之標準為之。

是以張慶忠委員日前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逕自認定《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完成審查,而送院會存查,自屬違法。違反法治,則民主徒存形式,因其使攸關重要國防與民生之事項,逸脫於國民意志之檢驗,而使行政權得以獨斷之,則所謂人民統治云云,口號而已。

職是之故,我們支持由公民及學生團體所領導,並由群眾所自發性地參與之「非暴力不合作」抗議行動。因為真正之法治,即人民得以據之對抗不合理之統治,正是依據憲法所保障之集會自由與言論自由,人民得以藉由發表意見而參與政權之運作,而非淪為單純的被統治者。

群眾走上街頭,並非即等於暴力與不理性,而是由於在現代國家中,單單一個平凡人之聲音於政府而言,實乃微不足道,故結合有相同理念者,以其集體之行動以表達主張,進而向政府抗議,向社會發聲。此等權利之行使,不僅為一種民主國家中進行公民審議之過程,亦為人民為保護自由與民主,最後之體制內管道。惟此等社會運動,務求群眾之道德正當性,而暴力之恣意使用,自不在此列,因警察並非群眾所反對之對象,而是於背後指揮警察之權力體制。

作為法律系學生,應以維護民主法治自期,然而近日立法委員之所作所為,實乃踐踏我輩習法者之所學,若其之所為合乎法,則我輩所學則悖乎法,不可求兩者之相合。我輩學生本於維護法律尊嚴之理念,特發此聲明,以表明立場,並求於文字之外更能有所行動,縱有謂理想終非現實,然戮力以為之,則現實或能近於理想!

聲明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
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所學會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
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系學會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系學會

聯合聲明發起單位: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
同時,我們亦開始在網路上發起連署
邀請所有認同此聲明的法律系學生及法律系所學生會,一同加入聲明的連署。
連署網址: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40321021501


最後從各法律的觀點來看
《人權與正義》蔡宗珍教授

各位同學,

好幾位同學不約而同地寫信來問,國民黨想讓服貿協議直接在立法院以存查方式處理,是否違反程序正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去簽了服貿後,要求立法院、全國人民認帳嗎?

很高興看到越來越多的同學想要瞭解這件爭議的源由。我們只有認識到問題所在,才能真正思考問題、作出獨立判斷。為此,我就又寫了這封很囉唆的信跟大家分享。我衷心希望下面寫到的東西,能成為你我的「常識」,而不再是高牆深院內的「法律專業知識」。

先簡單地說我的看法。我不認為馬政府想讓服貿協議以存查方式在立院過水,只是違反「程序正義」而已。我認為那是違憲的行為!

談這個問題,我們要先瞭解國際性約定(廣義理解,包括各種國際條約、協議、協定等國際間的約定)如何成為拘束一個國家的權力機關與人民的「國內法」。

首先一個基本的大前提認識是,在一個主權國家,除非像歐盟那樣特殊的超國家組織(請注意,不是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而是超國家組織supranational,到現在為止全世界只有一個超國家組織,就是歐盟),否則該國家的憲法恆為最高、最優越之法,人民選出民意代表組成國會所制定的法律也不能牴觸憲法。而外國的憲法、外國的法律、國際間的約定(不管稱作條約、公約、協定或協議),理論上都不能直接成為一個主權國家有效的國內法(否則還如何說是「主權獨立」?!)。外國法不談,就國際性約定來說,任何的國際性約定一定要有該國的國會以事前立法同意,或事後的國會批准程序,始得產生國內法的效力,得依其內容拘束國家機關與人民。我國原則上亦如此,因此,行政院有擬議條約案之權,而立法院則有審議條約案之權,總統有依憲法規定之締結條約權(基本上是如同公布法律般的象徵性權力,不是可實質上自為決定是否締結條約之權)。

在實際運作上,由於國際性約定是國與國間的約定,要簽訂國際性約定,一定要由國家行政部門代表該國家出面討論擬約定之內容,無論如何都不可能由國會出面來簽署。因為,所有國會議員組成的合議體才是國會,個別的國會議員或國會內的委員會都不等於國會,也無法代表國會(在我們,只有立法院院會才是憲法上真正的「立法院」,個別立法委員、立法院內的各種委員會都不是憲法上所稱的「立法院」)。也因此,國際性約定,尤其是日後要取得相當於「法律」地位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國際協定等,其整個作業程序流程通常是:政府派出授權進行談判之代表,經由磋商討論後,簽訂草約,政府認可後,通常便會由有權的政府代表以國家的名義簽署各該國際條約、國際公約、國際協定等等,但此時國際性約定原則上尚未生效,必須等到政府將以簽署的國際性約定送至國會,由國會審議通過後,再由總統依憲法公布,始得產生國內法的效力,這就是我們說的「國會對於條約案的批准程序」。國際法上的作法,通常都會在簽署的國際性約定中加入「應經國會批准始生效」的保留條款。國會批准程序本質上與立法程序無異,只不過省略了法案與對案等的討論過程,因此,立法程序上往往會省略一些不必要的部分,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便規定條約案之審議僅以二讀會行之。但即便是二讀會議,也仍是不折不扣的「議案審議」,應有實質討論,以條約案而言,原則上自應逐條就實質內容討論審議。審議結果,當然可以不通過某些先前所簽署之約定的若干條文,甚至也可以全部否決,不批准該國際性約定。這在國際上是常有的例子(當年歐盟憲法條約簽署後,正因為有幾個國家未能通過內國批准程序,導致最後已簽署的歐盟憲法條約功敗垂成,完全破功)。如果一個總統講出類似「服貿協議一定要過,這是誠信問題」,似乎以為政府代表已經簽了服貿,國會就一定要認帳,這是與「鹿耳朵裡的毛」一樣等級的笑話!

在種種國際性協定中,有一種特殊的情形被認為簽署後不必再經國會實質審議批准,只需在國會由委員會簡易形式審查後,報請立法院院會存查即可,這是針對只是相當於「行政命令」的國際性行政協定而言。行政命令在我國法體系下是一種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所訂定的行政法規,其地位低於法律,且不得違反法律。立法院立法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後,行政機關所訂定的行政命令依法仍然要回報於立法院,但立法院主要只是作一下形式性的控管,因此通常是由委員會審查沒問題後,就報請院會存查。實務上有認為如果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已授權行政機關得訂定行政命令,行政機關在授權範圍內與他國所締結的國際性約定,便只是「國際行政協定」,應認為已在法律授權範圍內,所以國會已經「事前同意」了,所以對於行政協定,只需如同國內行政命令的審查程序,由委員會審查後就報院會存檔(也就是只是一種報告案)。

大法官在1993年作成的釋字329號解釋,曾明確表明上述見解:「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故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其他國家(包括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或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例如協定內容係重複法律之規定,或已將協定內容訂定於 法律)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其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國際書面協定,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於條約案之協定,應視其性質,由主管機關依訂定法規之程序,或一般行政程序處理。」

看起來大法官這號解釋作得義正嚴詞,理應解決了國際性約定是否應送立法院審議的問題才是,怎麼持續有爭論?問題就出在這號解釋的解釋理由中,大法官特別聲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也就是說,大法官暗指了兩岸關係不是國際關係,兩岸間的協議不是該解釋所稱「國際書面協定」,似乎認為未必須送立法院實質審議!這號解釋埋下了從ECFA到服貿朝野爆發審查爭議的種子,也讓兩岸關係的定位更加曖昧化。

在這樣的背景認識下,我們回過頭來問,從ECFA到服貿協議,對我國未來產業與經濟環境影響之鉅大,已無庸多言。為什麼馬政府還下令立法院國民黨黨團務必於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服貿協議的存查程序,不讓立法院逐條審議?對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一項曖昧的規定讓馬政府有某種「欺騙外行」的機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規定:「(第1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第2項)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各位看懂了嗎?這個政府想主張第2項後段的情形,亦即ECFA、服貿是「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服貿協議內容涉及到許多原本行業管制對陸人放寬,各位覺得其內容會完全不涉法律修正?不必以法律定之?先不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否真的具有「外於憲法」的地位,僅從該條例的規定來看,如何能脫免立法院的實質審議權呢?

我們一定要具備足以看破一個妄想愚民的不高明政府的「手腳」!我們終究也得面對一個不愉快的難題:我們究竟要怎麼看待對岸這個從不把我們當成國家的「國家」?

蔡宗珍


所以我覺得爭議在法條與慣例在現在兩岸的適用。
以及
2013年6月25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決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服務貿易協議特定承諾表應逐項審查、逐項表決,不得予以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

2014年3月17日,國民黨立委張慶忠拿到麥克風,用30秒宣布會議決議:「出席人數52人,已達法定人數,開會,進行討論事項,海峽兩岸服貿協議已逾3個月期限,依法視為已經審查,送院會存查,散會。」

至此,社會大眾期待的服貿逐條審查宣告無望,台灣民主憲政陷入空前危機。

全文「沃草,Watchout」:http://musou.tw/focuses/19
上述違背大眾期望的事件經過,造成的程序正當性不足。

但也如waynechen251所說,我感覺這不是我原本感覺支持的初衷=口=
本來打著 拒絕黑箱作業 人民自己審服貿 逐條重審
最後在江院長抵達時 口號改為 退回服貿協定
對話只維持了1 ...
waynechen251 發表於 2014-3-22 17:48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4-3-23 14:20

回復 19# waynechen251


    我想了想,他們所說退回服貿,也許我們理解得過頭得接近反服貿,也許只是程序不正當,要求退回前一程序而已。
以下一篇文章可參考
「我反黑箱,不反服貿」作者:林宏宇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30975/?ref=fo

另外我又想,經貿協定畢竟跟法律不同,協定不得踰越法律,對岸來台照理來說也必需遵守相關法律與行政命令,而協定僅僅是將原本就嚴格限制外國人的相關法令放寬,而且部分服貿所開放的項目也從以前就已經開放,如中藥批發(其他我不記得....)。
既然開放很多東西,開放的也將遵守法律或命令規定,服貿也不是與法律有相當效果的條約,若無須為服貿修改法律或訂新法律,基本上程序是對了,但不符合先前的協商結果,也就是應該要逐條審查(但這已經拖了10個月,原本法定3個月就可直接送存查),這雖然不符合國際慣例,但既然已經成為例外,應該是要得到遵守。(另外有主張這簽了一定會要修改法律或訂新法律,所以不適用相關程序[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而有經濟觀點文:
對不起,不再袖手旁觀了--一位企業主眼中的服貿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5499937.A.926.html
明確點出服貿可能帶來的影響,在我們不出奧步的情況下@@
該文章的情境我覺得很有可能發生。
但資訊量好大又不是我的專業
作者: waynechen251    時間: 2014-3-23 21:57

最新的消息是進攻行政院
我認為太超過
作者: samsam    時間: 2014-3-23 22:20

回復 22# waynechen251


    局勢崩壞了...
作者: 银色子弹    時間: 2014-3-23 23:05

本帖最後由 银色子弹 於 2014-3-24 00:32 編輯

乐观其成学生们加油!!!!!!!享受(民主??)民粹带来的自由吧!!!!!
作者: 银色子弹    時間: 2014-3-24 00:27

本帖最後由 银色子弹 於 2014-3-24 00:34 編輯

回復 9# Sin Nombre


    那是,人人都可以占领立法院行政院的台湾民主。。。。。。。。。。。。。嗯,你们那里的民主好先进啊
换成美国早开枪了有木有??话说民主竟然还不让人说了(原来西方的民主都是不可以被批评的啊)??嗯,还好我们早就“阉"了
作者: xxzz65663    時間: 2014-3-24 21:04

更好笑的事不管是台灣官員還是總統還是對岸說服冒絕對利大於弊卻沒有說
哪些利哪些弊
有多少
詳細都沒有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4-3-24 21:35

回復 25# 银色子弹


倒也不用否定民主概念,代議政制本身是有著很嚴重弊處,就是無法實時反映民意。

但不代表民主有問題,就像共產主義本身沒有問題,以瑞士為例,採用直接民主制,法制之完善,造就世界第一麗國,成為眾人移民首選。

民主同時也確定了政權的合法性,以及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權利。

今共和國專制,守護自己家業而遭人挑斷腳跟、判決不公而致機場自爆。


民本思想是我們大中華之共識,而民主是實現這種目標的較為有效的方法,而今共和國無法保障人民之基本需要(特別是人身安全)。

若不採用民主,就需要另找一條新出路。

依今共和國發展,應該是開明專制,但如何以法制確保領導者開明,就是今天共和國需要解決的事情。
作者: 银色子弹    時間: 2014-3-24 23:47

回復 27# 逍遙的安少


    不是否定民主,只是我从未见过有一家西方国家的民主像台湾这样可以让人们到行政院闹去,至于在立法院弄男同(我不是歧视,问题是这样真的好吗??),撒尿,进入行政院院长办公室什么的。。。台湾的民主(民粹)是神奇的民主,不是我这种人能够理解的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4-3-25 00:26

回復 28# 银色子弹

因為你之前白字已經非指台灣民主,所以特別回覆

至於撒尿一事,因為行政院保安不準使用那兒廁所,學生沒有辦法之下,只能如此。

而行政院院長方面,應該是想找人理論吧?(這個真的不清楚)

至於男同麻......這個麻.......那個呢........應該是.......那麼,再見.......
作者: 银色子弹    時間: 2014-3-25 00:54

本帖最後由 银色子弹 於 2014-3-25 01:08 編輯

回復 29# 逍遙的安少


    我本来是针对台湾民主,但是那个中国作家(韩寒)说的是“他每次在網上看到中國網友批評西方民主”,所以我随口说西方民主为什么还不让说- -
但是我没有对西方民主有什么评价= =
作者: waynechen251    時間: 2014-3-26 18:15

回復 30# 银色子弹


   不好意思 其實我也認為台灣的民主已經不是民主變相成為民粹了

而且攻佔行政院是會癱瘓國家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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