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馬英九是否該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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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5714737
時間:
2013-9-19 09:29
標題:
馬英九是否該下台?
本帖最後由 a5714737 於 2013-9-19 09:33 編輯
[youtube]l92NwwrH9fc[/youtube]
我是不是貼錯地方...?
作者:
447802516
時間:
2013-9-19 22:29
不知反對的人多了的話。是否會下臺?
作者:
將軍
時間:
2013-9-19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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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47802516
以憲法來說,
達到條件是必須下台的,
但這需要國會和整個國家人民的支持才行.
作者:
xxzz65663
時間:
2013-9-20 21:54
但要如果推動罷免的動作呢?
其動作是否真實執行?
作者:
Stalker
時間:
2013-9-23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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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xxzz65663
通過了就要執行,
台灣是法治國家不打緊,
人民透過媒體監視政府,
台灣軍人地位也很式微,
到時候就算總統不爽宣布戒嚴也喊不動,
所以達到標準罷免是絕對沒問題的...
只是罷免後....副總統就...
唉...別鬧了好嗎....
作者:
waynechen251
時間:
2013-9-24 17:52
台灣政黨現在比爛而已
我實在無法相信有一天我們的政治問題會獲得解決
作者:
samsam
時間:
2013-9-24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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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waynechen251
至少會早過香港解決吧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3-9-24 19:15
真想罷免,也可總統副總統一起罷免滴,之後就可直接重選,而行政院長會代理一陣子....不過要選誰阿!?
作者:
疾风神月
時間:
2013-9-26 00:51
陈水扁上台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3-9-26 21:06
重點是政治逼害
有此情緒,可以歸根於司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因此,必然有報恩或受總統控制的人擔任。
這才是台灣民眾認為政治逼害主因。
問題核心是人民對於當前司法制度的不相信,因此,應當改革司法院,效法香港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任命。
即台灣的司法院院長由法律人士組成的委員會任命,才可以解決上述問題。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3-9-26 21:50
一堆總統任命,我想主要是讓總統在推行政策可以減少阻力,使總統於黨、政的影響力可以發揮。
不過總統本身也需有民意支持、人脈能力來推行不少政事,單靠任命也難做出什麼。
政治總會有反對者,讓執政者什麼都不能做,在台灣我從新聞感覺,滿容易....此類制度我也覺得是對執政的保護。
反正幹得不好,到時任期滿,嚴重的話會用選票全換,不會像專制國家要等執政者掛光光@@"
不過還有三年似的....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3-9-26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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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0072005
你的說法我可以理解,但不適用於這個情況。
我個人是同意中央集權,甚至是君主專制。
不過,從民主政制來看,這是十分危險。
從台灣國情來看,當一黨執政,其黨便可以擁有特權。
舉例來說,曾有人諷刺拿出黨證,你還能說甚麼!?
這就跟內地的我爸是李剛一樣原理。
而在金錢的政治機器推動下,民選總統往往是由最大執政黨所擔任。
而這與以黨延伸的管治團隊有關。
這正如0072005所說,確實有利於施展。
不過,我重點要說是司法本身與行政是沒有太大關係。
再退一步而言,人民好像香港般不停搞司法覆核(即就有關政府政策,民間提出訴訟),司法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亦無法解決問題。
因此,我同意你的見解,但行政運作暢順套用於司法院院長任命一事上,個人認為有得商榷。
而司法獨立,有助於公平審訊,從而避免上述所謂政治逼害的說法。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3-9-27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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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逍遙的安少
哦,原來是那方面,法官在審判時夠公正可以免怕,秋後算帳的危險我也感覺難避免
政治逼害我覺得牽涉官僚體系,不單單只是司法獨立程度的問題了我覺得
剩下制度面的東西......要研究要研究......老實說還沒熟讀阿。
作者:
weiai84628
時間:
2013-10-1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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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逍遙的安少
我觉得政治因当将司法部从政治中分离开来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3-10-2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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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0072005
因此,司法力量必須由第三方勢力組建,即法律人員組成的委員會。
這群人不屬於黨派,足以制衡以黨干涉司法的情況。
以現今王金平的情況,就是國民黨內部分成兩派,而王金平統有之司法派與馬英九的行政派抗衡,從而導致國民黨抗告無效,因為王金平掌有司法院權力。
現今的情況形成了權力鬥爭,而無第三方調停。
三權分立之目的,乃在於行政與立法(監測性質)之鬥爭,如無法解決,則由第三方司法,即法官解決。
如法官本身有問題,即總統可簽署法令,再由立法院通過,以法令逼使司法院罷免不良法官(或透過法案制衡法院)。
因此,從這次事件,可以看到中華一方提出的"行政主導"概念的弊病。
補充: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官是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委選出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3-10-2 21:36
難保這些法律人員是沒有黨派的阿,不過院長一職不管有沒有黨派,對是否適任也像沒什影響,且委員會過於人治,人選究竟有沒有問題,法律人員以法律專業能力選任院長,這委員會能否受到其他機關監督呢。
還有王金平是掌有立法院權力,然後對司法院以人脈進行關說而已,而王金平的影響力廣大,可說是五院都有,與馬英九一樣。
現在是立法院院長與總統的鬥爭,並由司法調停,且獲得假處分,黨員身分保持,也因黨員身分還在,所以仍然是立法院院長。
而法官於憲法規定是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所以也不得罷免。也不可制訂與憲法衝突的法律,若制訂也是當然無效。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3-10-2 22:04
本帖最後由 逍遙的安少 於 2013-10-2 22:0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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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0072005
不好意思,我看錯了,我以為他是司法院院長.......
那麼,現在情況是行政與立法之爭,而司法方因為涉及黨派,而無法進行第三方公證處理。
最後,按你所說,法官不能保證是否黨員,但可以加入條款,限制法官不得為任何政黨人士。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3-10-2 23:23
本帖最後由 0072005 於 2013-10-2 23:3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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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逍遙的安少
最後那問題我想搞的是表面上與私底下的問題
=====補======
可能無黨籍、對外宣稱中立,之後偷偷給一方方便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3-10-3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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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0072005
首先,司法院院長必須是經由獨立的法律院出身的委員會推舉出來,不得由總統提名,無否決權,僅備儀式上任命。
這樣子,將會形成法律院生所形成的利益集團,因為司法院院長下的,皆是其門生。(這會形成法律院院生特權情況,但此非討論範圍)
當然,你的說法是利益集團與利益集團勾結,我可以理解。
因此,這必須要有陪審團,而陪審團的組成,皆是社會上不同的人士,這樣便有雙重保障。
當然,你可以會認為既然有陪審團制度,為何仍需要司法獨立。
因為陪審團只有終審法院或高等法院才有,普通法院是以法院判決為準。
第一項措施是防止現屆執政黨黨員,持著黨權,橫行無忌。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3-10-3 11:13
法律院的利益集團,造成司法獨大,甚至會侵蝕其他四權的權利,尤其是門生,可能會造成有命就要聽的情況,無人防治司法腐敗,甚至這腐敗會使得其他四權跟著腐敗,主因司法執掌絕對的權利,在五權憲法制衡的架構下我認為這種委員會難以存在。
而陪審團,主要是事實審,交給法官量刑,無罪自然沒事,而有罪呢,以殺人罪為例,有十年至無期至死刑的差距,這差距完全交由法官決定,若司法部長以解職以外的手段施壓(雖然人家也無法解拉),可能要判輕要判重全看司法部長。
所以我覺得陪審團對司法獨立幫助不大,只對事實認定有幫助而已。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3-10-10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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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072005
我不解如何侵害四權,可否釋論之?
首先,我理解你的說法,亦有事例支持你的說法。
http://evchk.wikia.com/wiki/%E6% ... 6%E5%93%A1%E6%A1%88
上述案件被告人由於與司法利益集團的首長,擁有親屬關係,因此其判刑極輕。
因此,我們皆同意與司法集體有利益關係者,往往得到司法特權。
我必須再一次指出,現今中華民國司法院人事任命是由大總統提名,而立法院准許。
以當前狀況而言,總統與立法院皆受國民黨控制,而司法院亦與國民黨人有利益關係,形成報恩情況。
因而導致我上述的拿出你的黨證,就如同在中國說我爸是李剛,享有司法特權。
而當立法院由民進黨控制,而假設立法院否決任命,亦會形成政治對立危機。
司法獨立會形成新一批利益集團,但這群集利益集團可以制衡其他利益集團,更甚行政院與立法院兩大利益集團鬥爭時,可由第三方利益集團所調停。
這就是我欲說的,這亦是三權分立的理念。
而從制度來看,黨員數量遠較法律系出身學生多,享有特權者自然更多,弊患更大。
另外,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總統具有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因此,總統可以以上述司法權力,而為所欲為(先排除民意考慮)。
這一次王金平事件,屬於國民黨內部鬥爭,雖然看到司法院違反黨主席意志,但這只是國民黨內部黨派妥協結果,但從整個政體來看,當總統及立法院皆為一黨所控制之時,即黨員享有不少特權,而無人制衡,更甚可以以此對政敵,進行政治逼害,因為整個民國體制是總統集權制、或是黨國不分的格局。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3-10-10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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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逍遙的安少
主要是怕司法獨大會侵害行政、立法、考試、監察。
從現行高院判例以及大法官解釋可看見,司法已經有權利左右行政、立法、考試、監察有關的訴訟與其他訴訟的解釋,如名詞定義、範圍、擴張、限縮等等。但就現狀來看,判力與解釋多為可令人信服的,沒什麼大問題,舊判例也能被新判例推翻。
法官的自由心證會是如何,我就不確定。
目前五權是制衡狀態,沒有任一權有絕對優勢。
法律系出身未必不是弊患,法律系的倫理教育,只能教導何為正確,卻不能強制其遵守。
也有民眾詬病,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這凸顯了一般民眾對於法律人員的依賴與無助。
現行教育,光使一般和法律較不相關的民眾了解政府機關與社會機構的運行,以及法律陷阱,就已經是極限。
若讓能夠玩 法的人在其中一權有機會獨大,怕到時人民監督政府的力量,會難以凝聚,這將動搖國本。
另外王金平應該是對國民黨與它黨法案協商有極大幫助的角色,王金平被搞後,反而立法權是國民黨把持不住。而黨國不分方面,我是覺得我也分不清楚哈。
而總統赦免權,也不是說赦就能赦,要經過行政院會議然後經過立法院議決,而立法院有代表民意的功能,立法院肯接受,當然就沒問題。被放出來只要再犯還是被抓,不過也相信犯人悔改吧=...=
還有還有,你提的委員會算是有好有壞,我也沒研究過那相關配套該怎搞,跟我爭我也只能說不知道阿,只能點對點回應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3-10-10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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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0072005
雖然不敢說我知比你多,但我還是先論述一下。
三權分立理念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開。
行政掌有決策、執行等基本政府機關權力,以台灣來說,就是整個官僚體系(我大概知有兩種,而這兩種與香港是相同,決策官和行政官的性質,忘了台灣是否這樣叫了……)
立法權歸於國會,而國會可就行政首長,即總統所提出的議案,進行審視及是否予以通過,達致制衡。
司法權歸於法院,若總統議案,國會不通過,但總統依舊堅持,所造成的政治危機,更甚是政治逼害,可以透過法院就憲法,作出仲裁。
而孫中山的五權分立理論,再分有用人之權與監測之權,前者源於唐代而成之科舉制度(禮部掌推薦試之權,而吏部掌用官之權),後者就是刺史、台諫。
說了這麼多,其實有點廢……
台灣之司法制度上,起訴權應該歸入司法院,而司法院所有。
問題重心在於起訴權與司法權,皆有一人持有,還有一悲劇是隸捕權在警察手上,而此權又在行政體系上。
我要論證的只有一事,台灣現在沒有實現五權分立,而是
五權集於或圍繞總統一身
。
而我所擔心的是政治逼害,觀乎國民黨再度執政後,其一系列的政治事件,皆有針對敵黨的性質,即民進黨性質。
現存制度若果是一黨專政,當然沒有問題,因為黨國不分,但當社會上有多黨的時候或兩黨政治時,一黨上台則會對敵黨,做成眾多政治逼害。
因此,現行法制不論用於當前格局。
又有點離題,你所說的司法權過大而侵害諸權,這是不存在。因為刑事起訴權是由政府所掌有,只有政府不起訴,就不存在司法問題(將軍就要地法則時,亦曾提及須有被告人及原告人的名詞,但忘了……)
最後,在憲法上第四十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已經寫明是由總統持有,不需要經行政院或立法院議決。縱管根據維基所寫,亦只有大赦與減刑需要經過立法院決議,特赦及復權不在此列。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3-10-10 11:35
(台灣叫政務官與事務官)
還有怪怪,台灣若真是圍繞總統一身,司法權的那方假處分給過,連抗告也被駁回,實際上我認為未集於一身。
起訴權現在要靠法院給不給羈押、搜索,才能使起訴能不能成功,這也是種制衡,但把起訴權交給法院,法官看見是自己人去起訴的,心證難免不被影響,這就是為什台灣、美國及日本,起訴權與審判權都完全分開。
而擔心政治逼害,我比較擔心,如果司法權過大而自成一黨也將反過來有政治逼害發生,有野心的人將會運用最有效的管道來統制國家。
司法權過大而侵害諸權,司法權未必是政府施政團隊的一員,如果權利過大,政府將沒能力制衡司法權。
檢察機關有半行政權的特質,舉一例,若檢察追訴犯罪人,而司法權與犯罪人有利益關係,出現完全維護犯罪人的判決,檢察機關只能選擇繼續上訴,而法官又維持原判,又在上訴,又認可。
或者起訴權歸於司法,直接不起訴更省。
這就是司法侵害行政的可能性,只要有利害關係,司法將能夠坦護任何人。
儘管審判獨立,但上級掌管人事升遷,或有人脈,因同為法律人員,各種職務的相互關係,得罪的話在圈內將難過。更何況是院長由委員會選出的制度,或全由專業法律人員組成的委員會。
有無政權並不是進行政治逼害的要素。
還有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實際翻資料後我也霧剎剎,憲法教科書上是寫大赦、特赦、減刑須經行政院長與法務部部長之副署,我搞錯~"~本以為要跑會議程序,不過這也屬於重大事項,立法院不知能不能夠想議還是能議呢= ="
反正只確定大赦、特赦、減刑須經行政院長與法務部部長之副署。
還有這是實務資料
http://yamol.tw/note.php?id=490&catid=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3-10-10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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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0072005
由於趕急出門,我也略略回覆,若再有疑問,回來再一起討論探討。
1. 確實不是集中總統,但確是圍繞總統,其對各五權皆有一定權限。
2. 起訴權與審判權確實應該分開,我上文是認同,而我所說法院有審判權,司法院有起訴權,這兩者要分開,而不是法院的大法官置於司法院之下,變相兩權皆有。
3. 政治逼害與司法權過大,而司法獨立會偏幫司法人員,我理解,正如我上文述為你提供了事例支持,我所說的是現今是黨員有司法特權,按此篇所說,不過是司法特權由由法律人員擴大至整個黨員。因此,我提出把惡化情況降至最低,就是司法獨立,因為司法人員畢業生必較黨員為少
4. 副署的話足證總統持有特權,因為二人皆是總統下屬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3-10-10 12:25
是有一定權限,但總統皆無法透過院長完全控制
法院屬司法院管轄,兩者可說是同一圈內,有利害關係,我說的也不單指任一單位同時有審判與起訴權。
司法人員畢業生也可能是黨員阿- -+
我還是覺得立法院有權議決重大事項,不過就算赦免通過,也只是其他權力無法可管,就手段來講還是能杯葛預算、法案來達到制衡效果。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3-10-10 21:28
本帖最後由 逍遙的安少 於 2013-10-10 21:5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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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0072005
1.就你說五權互相制衡,其實是無此回事,因為五權皆置於總統下
民國總統如皇帝無異,只是總統由民選,而皇帝是世襲。
但三權分立理念應該是這樣
三權分立你可以不理,我只是要論證,
五權沒有互相制衡,而是全置於總統之下
,圍堵總統而轉,總統近乎集大權於一身。
2.我查了,我明你說甚麼,逮捕權、起訴權在行政機關,而審判權在司法機關,而問題是兩者皆置於總統之下,變相總統擁有逮捕、起訴、審判等等權力。
3.因此必須立法限制法院人員不得為黨員,確保憲法中所說的:「法官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4.我們是討論司法院與行政院,立法院不在此列。若果總統違反司法院的法庭決議,進行特赦,司法院是無權駁之,所以總統是有足夠制衡司法院權力,而司法院絕對無法獨大,從而完全侵佔其他五權。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3-10-10 23:32
各種權力置於總統之下是為了要領導,但總統要干涉這些部門也要於法有據才可,總統也身負協商五權的重任,基本上五權的層級結構跟三權無異,而五權要相互制衡,但不見得要制衡總統,而總統主管行政,自然以行政權優先,其餘各權則以各自職權所及來制衡行政權,這就是為什麼總統特別有設罷免制度,而總統以外其他事務職務都有保障;這也是為什麼總統要有這麼多人民支持其當選,才能夠讓他統籌五院;這也是為什麼監察從立法分離、考試從行政分離,與司法院來制衡有民意、法令創制、公權力的立法、行政兩院,來牽制彈劾、任用、審判解釋。若當中沒有任一院願意制衡行政、立法,也是民意所歸,這也是為什麼行政權主導的教育部,對國民施行嚴謹的公民教育,以及對抗政府的奧步、賤招(都老師教的拉~教材才沒有= =),就是為了換來國民對行政與立法的支持度、合法性、可靠性,使國家公權力得以運作。
而是否賦予司法牽制行政立法兩院的重任,就現行制度設計,牽制的能力已經分攤給有職權保障的司法與監察兩院,故認為賦予司法更大的權力是多餘且危險的,且監察與司法也能互相制衡,基本上也就五權相互制衡的概念的累述,而總統就是要有這些權利來施政,否則乾脆別選總統,直接改內閣制把總統變成虛位,這樣也許就能增加司法權職能。
而立法限制法院人員不得為黨員,不入黨籍就無法得知他是不是黨員阿,有許多有政黨立場的都沒黨籍,就算立法,施行上根本沒辦法。
還有總統特赦並不是違反司法院的法庭決議,而是就現實狀況而執行的新處分,並不會影響原判決,最多就除掉犯罪紀錄而已。這也不是制衡司法院權立的辦法,以後犯相同法律的人仍然照樣被判,這並無法動搖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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