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今台灣地方自治的劃分下,警政、地方稅等最基本區劃單位為縣級,因此市民代表所監督之縣轄市實際事務並無太多權力分享。因此實務上,市民代表最重要的工作有二,一者是質詢縣轄市市長、爭取分配縣所撥下之地方預算,二者為接受人民各種地方事務如緩拆違建、減免行政罰款等等請託關說。而後者的陳情,則讓市民代表演變成一般民眾與台灣中央公職民代;即立法委員兩者間的溝通管道之一。
就以下項目向政府提供意見:
影響地區人士的福利的事宜
區內公共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和使用、政府為各區制定的計劃是否足夠及施行的先後次序、各區就地區公共工程和社區活動獲得的撥款的運用
在就有關目的獲得撥款的情況下,承擔:
區內的環境改善事務、促進區內文娛康樂活動的工作、區內的社區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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