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這是禁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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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3-9-4 23:14
標題:
這是禁忌探討
本來想投票,但還是不好。
接下來,請以逍遙的安少身份發表文章,而非總區長。
本人比較傾向法家思想,而亦主張利益優先。(雖然本人確實很善良,甚至善良到隻身寄居各網友家,而不帶任何武器.......)
各位玩家皆身處於中華文化圈,而當你遇到一些面目可憎、十分嘈吵的女人,當如何是好?
這是我突然想到的問題,你會選擇打她,還是非禮她?
根據調查顯示,80%的女性在被非禮時,往往會沉默且手足無措,有使對方靜下來的效果。
問題是事後,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22條,猥褻侵犯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
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9條,即傷人19,最高可判處3年監禁。
可見刑罰上,非禮所承受的風險很大,那是否要一掌刮對方呢?
雖然在日本方面,電車痴漢行為,近98%皆被判定有罪,而情況是使用舊天朝司法制度(犯人需舉證證明自己無罪),BY網絡資料。
但在香港,處理這類事件依舊是控方舉證。
因此,非禮罪的舉證往往較傷人19困難,因為非禮罪需要證據(非禮罪證)、證明非禮者有此意圖、以及受害人是否自願等三方面。
但傷人19則可根據你的掌刮痕,而確定罪名成立。
而這種掌刮是較為以自衛而推翻,因為對方是女人,威脅性較低(除非當時對方手持武器),第二是自衛是指攻擊行動進行中,而中止該行動,且給予還擊,而使對方無法對他構成威脅。(後者較少人知道)
即是說,對方的拳頭打向你時,你可以捉緊對方拳頭,再把對方的手屈向對方,從而使對方受傷且不能對你構成傷害。
但是,你不可以在掌頭打中你之後,再使出拳頭打向對方,否則雙方也犯了傷人19。
那麼,事情就說到這裹,本人表示這是一個假設性問題,亦不是鼓舞大家跑去非禮人家。(看穿舉證困難甚麼的)
若果真的想泡女,享受魚水之歡,倒不如把時間花在泡女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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