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標題: 近來大家都很緊張 [打印本頁]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3-5-16 00:13     標題: 近來大家都很緊張

本帖最後由 逍遙的安少 於 2013-5-16 00:14 編輯

本人一直表示,關注社區、關注國家,不如關注自己。

電車痴漢定罪率99% 日本律師:就算沒摸也要跑!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電車痴漢」似乎是日本的特產,絕大多數通勤族都曾碰過,或者目擊過性騷擾事件發生。令人咋舌的是,不管是否真的伸出鹹豬手,一旦被女性同胞抓到並遭到控告,定罪率高達99%,連律師也說,「就算你沒做過,還是先跑為妙!」

東京律師野澤隆表示,「如果陷入這項指控中,你是絕對不可能贏的!」他解釋說,律師在公開法庭上無法為被告的清白辯護,當事人必須提出一個比原告的懷疑還要強而有力的證據,然而要證明自己從未觸碰過對方是非常難的。
此外,在起訴並遭到羈押之後,法庭需要很長一段時間才會宣判結果,這段期間被告無法工作,而且「電車痴漢」的指控往往會讓旁人指指點點。有人可能想說,「要是指控有誤,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啊!」但是野澤隆說,這類案件絕大多數情況下是沒有正義的。
真被人抓住喊「痴漢」,應該要怎麼做?第一個選項是逃離現場,這是以概率角度來看最合理的反應。野澤隆再次強調,「別想證明自己的清白」,若判斷被警察逮到的機率很低,那麼還是趕快跑吧!
假如逃不掉呢?首先可以憤怒地否認指控,大聲說「我根本沒有做,妳在說甚麼?」如果聲音比指控者還大,對方可能會覺得惹到麻煩而不再緊咬不放。警察出現的話,千萬不要順從地跟著他們到警察局,想盡辦法在車站裡說明「這只是一個誤會。」一旦步入警察局,無論犯罪與否,都會被扣7到10天左右。
真的不幸被扣留了,這裡進入反抗的最後一個階段,先要打電話通知律師、家人,並告知公司自己身體不舒服,需要放幾天假休息。不過做好最壞打算,警方最多可以扣23天,而這段期間律師也會持續與原告溝通,說服對方「確實有觸碰但不是蓄意猥褻」,只要賠償協議達成,即有可能庭外和解。


From: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514/207271.html
作者: jasonleong0112    時間: 2013-5-16 00:29

類似逆向歧視的情況吧.....
作者: 199612l9    時間: 2013-5-16 00:31

.....需要這樣嗎
作者: goahead    時間: 2013-5-16 07:01

誰說的...

我相信不論世界上任何法官都務必要熟讀心理學吧。
說話大聲僅代表被告作賊心虛,在法庭上絕對沒有優勢。

何況,辯方的責任只需要證明檢控方提供的證據不足,或者資料有誤導
因為法理精神是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然而,說出真相,就是最佳的方法。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3-5-16 10:00

回復 4# goahead


要好好看清楚啊.......

表示我同意你的說法,但這非內文所說。

說話大聲、讓對手感麻煩是希望在事情鬧大前,先逼使對方不作追究,從而達到不上庭效果。因此,他的前設與語境,均不是針對法庭判決,而是事前和解。


現在法律精神是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犯案動機、以及舉證證明對方犯了罪。所以,我又同意你的說法。
內文似乎沒有說明,我看法是控方舉證比較容易,因為車上比較擠逼,碰到對方是所在難免。

你必須推翻在如此擠逼的車上,你沒有碰到對方,從而推翻對方證據。這似乎是文章說法。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3-5-16 13:35

回復 4# goahead


    現在檢方狀況是沒物質證據也能辦
作者: goahead    時間: 2013-5-16 16:14

經警方處理比較好...大叫或跑走沒有什麼好處。

一般而言,這類案件在香港應是控告遊蕩罪或是猥褻侵犯罪
而案件應由證明客觀犯罪再到主觀犯罪。

客觀犯罪而言,如果只要受害者感到身體被惡意接觸(要素1),而合理地造成不安、恐慌(要素2)
便構成客觀犯罪。
主觀犯罪上,建基於客觀犯罪的事實基礎,再證明被告故意惡意接觸對方身體---即符合三大條件後,方可入(猥褻侵犯罪)

客觀犯罪而言,如果對方徘徊、跟蹤(要素1),而合理地造成不安、恐慌(要素2)
便構成客觀犯罪。
主觀犯罪上,建基於客觀犯罪的事實基礎,再證明被告故意跟蹤,並這成他人不安(要素3)---即符合三大條件後,方可入(遊蕩罪)

在首宗案件,控告舉證難度在於主觀犯罪。一般而言,風化案法官會非常小心分析案情,例如案件的現場,時間; 接觸的部位、持續時間和被告的反應。
符合以上條件是非常困難的事情。
遊蕩罪如是,要證明對方的跟蹤持續性和故意跟蹤的程度。

所以刑事案件的舉證是十分困難,而且仔細。


我只可以說,這篇是垃圾文章; 而我只道出那個事實來。
作者: 逍遙的安少    時間: 2013-5-16 16:24

回復 7# goahead


也不能說垃圾文章。

因為你是從香港司法制度入手,而文章所指為日本。

所以,你說的是事實,但無法論證文章所說不成立。

參考,參考好了
作者: jasonleong0112    時間: 2013-5-16 18:26

回復 8# 逍遙的安少


對阿, 各地有不同的法律, 不能用香港和日本作比較呢......




歡迎光臨 戰略要地 (http://urbase.net/bbs2/)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