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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與技術-其他委員會

本帖最後由 0072005 於 2014-12-29 18:11 編輯

程序委員會
組成:依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19人,依各黨團占院會席次比例分配,
   每黨團至少一人。(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
任務:編列議事日程,包括開會時日、付院議案及其順序。(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
例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政府機關之議案、立法委員之法律案)、第15條之2(排定
   總統國情報告之議程)、第16條第2項(質詢)。

紀律委員會
立法院組織法第8條、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針對立委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
院會議決或主席依法交付議會自律原則。
例如釋字第401號之言論免責權。
被動接收該交付。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六章有相關規定。

修憲委員會
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得設修憲委員會,另訂有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憲法修正案之審議及相關事項。

經費稽核委員會
立法院經費概算編制之稽考,包含預算、運用、考核。

調閱委員會
院會決議設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
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詳見國會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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