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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故意、過失

以下雖有學過,但已是兩年前的事,雖有不斷複習以及學習類似概念,但是否夠詳細則不知,多是依自身能力分析得來,並追求越來越白話,且長而不冗,如有錯誤請告訴我。

此為刑事責任的重要要件之一,有責任者,才會被施以刑罰;而故意過失就是犯罪之行為發生時,行為人心裡所想。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以上三條可解釋為:
1.有故意或過失,才會犯法,否則不會被判決有罪。
2.故意:做符合刑法規定之犯罪之行為之人,有認知並想讓這行為實現,就是故意;已預測事情將會發生,但自己也想讓它發生,當作故意論處。
3.過失:做符合刑法規定之犯罪之行為,且不合第二點心裡所想之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就是過失;已預測事情有發生之可能,而又確信不會發生,當做過失論處。

一般最常見的故意過失認定問題就是車禍致死責任,而一般很多人認為司法機關會把有撞死人的案件通通起訴,並被判有罪。其實要變成有罪,第一關就是上面3點的認定,只要不屬於故意或過失就不會有罪。


例如:
砂石車於道路行使,並遵守交通規定,以及盡注意之義務,忽有機車從無法反應之死角衝撞砂石車,結果機車駕駛人死亡。
上例可見砂石車駕駛並非故意,且無意讓它發生,但是否因過失而犯過失致死罪?

所謂過失即是第三點之問題,過失係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既然死角是不能注意的情況,就不算是前段的過失;而後段的過失,砂石車駕駛是否預見了馬路如虎口一事,而認為什麼事都會發生,且確信不會發生,而應論以過失?

所謂預見,解釋上其範圍並非是任何事皆可能會發生,而是某一事可能又能夠發生。所以砂石車駕駛並不能夠預測到是哪一種車禍類型,而不論以過失。

故法院在審判如上守法盡責的人時,不會判決為有罪而坐牢,此為刑事部分。


民事部分因素就比起刑事多出非常多,也就是賠償金的事,甚至沒故意過失卻也有責任的情況也可能出現,我現在還沒這麼神,所以不講啦。
另外法律如此規定是否恰當,則是由權利出發的法律哲學問題,這範圍比法條應用還廣得更多,可以深入討論。

我認為在交通事故當中
應注意而未注意實在是有失公允
試問 當一輛貨車在合法高速行駛內撞死突然闖安全島的民眾
請問該貨車司機為何要以"應注意而未注意"而遭受開罰

雖然死者為大,但在法律中 應以 法理情 為順序
而非情理法

在我的價值觀中十分不解此規範的意義
綜觀各車禍事件,無論對錯
肇事人絕對是會被開罰的一方
儘管肇事人完全合法 沒有半點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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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而不注意雖然也是個要件,但還有個能注意的關卡。

從另一面解釋,在能注意的情況下,對應注意的事物不予注意,這刑事責任如何能免除,我反倒覺得奇怪。

而過失,教科書上指可預見、可認識、可避免等等....還有若干要件、情況須做個案判斷,在此夜深不想講。

至少從能注意這點判斷"當一輛貨車在合法高速行駛內撞死突然闖安全島的民眾"時,夠突然又怎能注意,又怎會是過失。不過若該路段人常這樣闖,而可預測的話,又有可能以過失論處。這要看該案判決書才能釐清,可給相關資料,我來幫查判決書研究。但可預測這點是否如此運用我又不確定了,也是研究問題之一。

另外法官在憲法上是須依法獨立審判,但又只要依法審判,情理法的順序可說是全看法官,這畢竟只是思想上的問題,而非法律、規則等必須遵守的事物,只要依法,在不怕判決不被維持的情況下,我真的認為法官相當自由。

另外所謂開罰,通常是指行政罰鍰;刑法上通常講處以罰金。也許肇事者其實無罪,但違反行政法規而仍被開罰,而行政法規,比刑法還多....非常多,可能各種大小事都有,哪種會被罰,我是不可預見、又不能預見、又不去預見ㄏㄏ。

總之故意過失的規範意義,就在行為人主觀上,即人所認識、欲想、意志、意識等行為根本,而判斷一人是否須負起責任。

另客觀要件,例如過失致死,即是致死的部分屬客觀要件,過失部分屬主觀要件,在此暫不在範圍中而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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