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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立法程序與技術-全院委員會 [打印本頁]

作者: 0072005    時間: 2016-1-25 10:14
標題: 立法程序與技術-全院委員會
全院委員會之組成和院會相同,區分的原因,是為了作清晰明辨的討論,並應給所有立法委員
參加機會,只審查六種議案,共同審查之。

1、組成:全體立法委員,由院長擔任主席。
2、職權:討論並審議下列議案
   (1)緊急命令追認: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
     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1項)
   (2)同意權行使:立法院依憲法行使總統對人事任命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
     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
     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
   (3)覆議案審查: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立法院
     職權行使法第33條第1項)
   (4)不信任案審查:不信任案應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並
     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委員會應自不信任案提報院會七十二小時後,立
     即召開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前項全院委員會審查及提報院會表決時間,應於四
     十八小時內完成,未於時限完成者,視為不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7條)簡而言之
     ,主席收受後提報院會,72小時內到全院委員會,48小時內審查完且院會表決完畢。
   (5)提議彈劾案: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
     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
     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3條)
   (6)提議罷免案:立法院依憲法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
     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
     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條之1第1項)

另第(5)、(6),立法院僅是提案,提案通過者,(5)是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6)是由選舉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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