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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與技術-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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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5 10:14: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組織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憲法第67條第1項)。

各委員會13~15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每一委員參加一委員會為限(立法院各委員
會組織法第3條之1)

置召集委員2人,由委員互選產生(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之4)

立法院現置八委員會(立法院組織法第10條第1項):
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大致能與行政院各部會對應)

另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立法院組織法第10條第2項)

職權
審查院會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
議案含法律案、預算案、行政命令之審查等。
人民請願書,交付於何種委員會依內容決定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章)

相應職權
邀請備詢(憲法第67條第2項)
國會調查權

另注意,質詢與邀請備詢不同,可邀請人員不同,且質詢效力上較強。

可參考
釋字第461號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461
釋字第498號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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