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2005 發表於 2016-1-25 10:15:44

立法程序與技術-法案審議:三讀

第一讀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
朗讀標題後,有兩種情況
1.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含公聽會之規定、國會調查權。
 (1)專業審查,輔助職權
 (2)併案: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2項)
 (3)作成審查意見:用於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
          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而是否協商,則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8條第3項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議案
          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2.逕付二讀


第二讀會

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1項)

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2項)

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退回委員會)或撤銷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3項)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0條)

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0條之1)

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1項)

第三讀會
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第1項)

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第2項)

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第3項)


其他
重付審查會在以下兩情況中發生:
1.在二讀會之中,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2.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復議在以下兩種情況中發生:
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復議,得於二讀或三讀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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