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2005 發表於 2016-1-25 10:12:50

立法程序與技術-司法解釋

1.審判解釋
  即是法的續造,又稱法官造法。當法律規範不夠詳盡或意義模糊時,法官仍必須做出判決,因此必須做出具體的解釋、闡明,以達成之。僅對該個案有拘束力。(判例方面不在討論範圍,可參考許宗力大法官談我國的判例制度 http://emiliencestmoi.pixnet.net/blog/post/28695399-%E8%A8%B1%E5%AE%97%E5%8A%9B%E5%A4%A7%E6%B3%95%E5%AE%98%E8%AB%87%E6%88%91%E5%9C%8B%E7%9A%84%E5%88%A4%E4%BE%8B%E5%88%B6%E5%BA%A6)

2.大法官解釋(憲法第78、79條)
  (1)依憲法第78條規定,其以「法律及命令」作為解釋標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A.「憲法疑義」解釋:「行使職權,適用憲發法生疑義」。
   B.「憲法(權限)爭議」解釋:「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
   C.「法律牴觸憲法疑義」解釋:「行使職權,適用於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
  (2)立法委員做為聲請主體(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一項第三款)。例如釋字第603號解釋一例。

以上即是司法解釋,但我只打了與立法權相關的範圍,等以後有時間或者課上到相關的東西時我再來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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